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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土地合同中要求建设的配套安置房税收上如何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5-4-17 09:13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11-4 21:09:0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1本位币
    请教一下大家,我们向政府拿了块净地,协议中规定10亩用于建设安置房,政府按成本价支付款项,请问这个在税收上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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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9-10-12 14:27
  • 签到天数: 284 天

    [LV.8]以坛为家I

    2#
    发表于 2012-11-4 23:17:45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1-16 09:06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12-11-5 12:26:41 |只看该作者
    来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9-12 09:10
  • 签到天数: 497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2-11-6 14:07:1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5-27 10:03
  • 签到天数: 9 天

    [LV.3]偶尔看看II

    5#
    发表于 2012-11-7 10:04:32 |只看该作者
    关于回迁安置房的税务处理规定

    1、        营业税处理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房屋抵顶债务应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71号)的规定,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基于拆迁房屋行为的特殊性,在营业税计税依据的确定上,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对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由当地税务机关按同类住宅房屋的成本价核定计征营业税,对最终转让时未作价结算的住宅区配套公共设施(如居委会用房、车棚、托儿所等),凡转让收入已包含在住宅房屋转让价格中并已征收营业税的,不再征收营业税。
    (2)对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则应按《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顺序确定计税营业额,一是可以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二是可以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三是按下列公式核定:营业额=营业成本或者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注释:上述规定可以理解为:(1)与先直接支付给拆迁户货币补偿,拆迁户再向房地产公司购买商品房相比,直接对拆迁户进行回迁安置可以使房地产公司节约营业税金,因为实际的销售行为下公司需按销售金额缴纳营业税,回迁安置下偿还面积与拆迁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只需按房屋的成本价计征营业税,超出拆迁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公允价值计征营业税;(2)实际的销售行为下商品房销售后即须缴纳营业税及预缴土地增值税,回迁安置下企业需楼盘竣工,工程结算完成,房屋成本可以可靠计量或移交回迁房产权时才缴纳营业税及预缴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房屋抵顶地价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72号)规定,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关于计税成本的确定,该房地产公司用自建商品房抵偿应付拆迁补偿款的行为,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号)第四条规定,该房地产开发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应当分解为按公允价值转让非现金资产,再以与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相当的金额偿还债务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也就是说要按公允价值对所还原的商品房视同销售确认收入,同时以相同金额确认作为房地产开发计税成本的拆迁补偿费。

    3、土地增值税处理
    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中,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应视同销售处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可以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也可以按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在按市场价格确认收入的同时,还应将此收入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7 08:55
  • 签到天数: 111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6#
    发表于 2013-2-1 18:05:38 |只看该作者
    按销售处理,其收入计交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同时将出售收入计入土地成本
    借:开发成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贷:预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3-2-17 10:57:41 |只看该作者
    安置房建设销售作为政府指令性政策,属于强制性的,具体政府收购安置房时视同销售处理,营业税按照安置房成本价格作为计税依据;企业所得说按照市场价格作为计税收入计算。土地增值税按照市场价格或税务机关核定价格确定。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6-1-15 10:47
  • 签到天数: 75 天

    [LV.6]常住居民II

    8#
    发表于 2013-2-17 15:46:46 |只看该作者
    这个营业税、所得税没什么可说的。
    主要就是这个土增税。楼主所说安置房是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约定,实际上这个是企业拿地的一个附加条件。
    而土增税所说的意思是开发商与所开发土地上的居民签订的回迁安置的方式。我觉得税务不一定能让企业套用这一条来进行土增税的清算。
    楼主所说的实际上更像一个定向销售行为。现在配建的种类也很多,还有公租房等等保障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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