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郁闷 2018-2-24 08:59 |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
贵公司在拿地时,政府让建一广场并无偿移交给政府,但这个广场所用地不在我公司拿的这块地的面积里,这作为拿地的一个条件。通过案例陈述可以看出修建广场并无偿移交政府是取得土地的一个附加条件,因此贵公司应充分履行合同并按照约定条件建造广场并移交政府。
根据国税总局2009年第31号《国税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中规定:第十七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幼儿园等配套设施,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属于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可将其视为公共配套设施,其建造费用按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属于营利性的,或产权归企业所有的,或未明确产权归属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以外其他单位的,应当单独核算其成本。除企业自用应按建造固定资产进行处理外,其他一律按建造开发产品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企业在开发区内建造的邮电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其中,由企业与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合资建设,完工后有偿移交的,国家有关业务管理部门、单位给予的经济补偿可直接抵扣该项目的建造成本,抵扣后的差额应调整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因此该广场应单独设立成本对象,单独设立归集成本,在交付时,将该成本转入开发成本中分摊处理;如取得政府的补助费用的应冲减该广场的建造成本。
仅供参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