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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解读借款利息费用支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地方官版)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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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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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2-10-26 23:00:4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信息来源:南通市海安地方税务局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利息费用支出,涉及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等。在具体实务中,要区分以下三种借款情形,分别进行税务处理。   一、非关联企业间利息费用支出
      《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规定,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企业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也可以在税前扣除。
      如何确认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以证明其利息支出的合理性。“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关联企业间利息费用支出
      资金拆借在关联企业之间是普遍存在的,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利息如何在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进行原则性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以下简称财税[2008]121号文件)对关联企业利息扣除比例进行具体规定: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例如,某企业(非金融)注册资金500万元,其中关联企业的权益性投资300万元。该企业又向其关借款800万元,支付利息只能按2∶1的比例确认,只对600万元发生的利息可以扣除,而且利率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上述企业权益性投资应按《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以下简称国税发[2009]2号文件)第八十六条规定进行确认:“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如果所有者权益小于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如果实收资本(股本)与资本公积之和小于实收资本(股本)金额,则权益投资为实收资本(股本)金额。”
      如果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其他企业的比例(2∶1)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财税[2008]121号文件还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国税发[2009]2号文件进行更为具体明确规定,分两种情况:一是已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交易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即:企业的关联借款超过了标准比例,但企业已经按照规定准备同期资料,并证明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利息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二是境内关联方税负高于借款企业,即:企业计算超规定比例的利息,在按照实际支付给各关联方利息占关联方利息总额的比例分配后,其中分配给实际税负高于企业的境内关联方的利息准予扣除。
      如果关联企业间没有支付利息问题,则按《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处理。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联系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合理调整方法按《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进行。
      三、企业向个人借款利息费用支出
      《关于企业向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777号)的规定中,将自然人借款分为两类,分别进行业务处理
      (一)企业向股东或其他与企业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借款的利息支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及财税[2008]121号文件的规定,比照关联企业计算企业所得税利息扣除额。即满足两个条件,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一是企业如果能够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二是金融企业的关联方的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不超过5:1,其他企业不超过2:1。
      (二)企业向除有关联关系的自然人以外的内部职工或其他人员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情况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其利息支出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准予扣除:一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或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二是企业与个人之间签订了借款合同。
      四、其它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一)关联企业的认定。《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进行规定,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二)利息支出要区分具体用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借款利息费用支出要区分具体用途:一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如果不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二是企业的利息支出是否需要资本化,如果属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本的成本,按相关规定进行计提折旧、摊销或扣除。如果属于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包括: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
      (三)利息支出要取得合法凭证。企业在向其它企业或个人支付利息时,应取得合法有效凭证,在征管实务中,一般要求收款方企业或个人到税务机关Dai.开发票。
      (四)同期资料报送要求。如果企业关联债权投资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根据国税发[2009]2号文件要求,企业应准备、保存、并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以下同期资料,证明关联债权投资金额、利率、期限、融资条件以及债资比例等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发生的利息才可以按规定在税前扣除:(1)企业偿债能力和举债能力分析;(2)企业集团举债能力及融资结构情况分析;(3)企业注册资本等权益投资的变动情况说明;(4)关联债权投资的性质、目的及取得时的市场状况;(5)关联债权投资的货币种类、金额、利率、期限及融资条件;(6)企业提供的抵押品情况及条件;(7)担保人状况及担保条件;(8)同类同期贷款的利率情况及融资条件;(9)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条件;(10)其他能够证明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资料。
      (五)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12号)规定,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其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出资“规定期限”应该以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时间”为准。具体计算不得扣除的利息,应以企业一个年度内每一账面实收资本与借款余额保持不变的期间作为一个计算期,每一计算期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该期间借款利息发生额乘以该期间企业未缴足的注册资本占借款总额的比例计算,公式为:企业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该期间借款利息额×该期间未缴足注册资本额÷该期间借款额,企业一个年度内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总额为该年度内每一计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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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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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3-5 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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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2-10-27 00:30:33 |只看该作者
    受教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9-12 19:31
  • 签到天数: 109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2-10-27 08:57:27 |只看该作者
    各地都这样就好了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4-5-28 11:05
  • 签到天数: 135 天

    [LV.7]常住居民III

    4#
    发表于 2012-10-27 12:10:31 |只看该作者
    收藏起来了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5-5-11 16:00
  • 签到天数: 109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2-10-28 09:45:05 |只看该作者
    这东西我收了!谢谢楼主!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4 0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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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3-2-23 16:58:06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4 09:53
  • 签到天数: 370 天

    [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3-2-23 17:11:09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9-3 08:39
  • 签到天数: 469 天

    [LV.9]以坛为家II

    8#
    发表于 2014-7-16 09:47:33 |只看该作者
    收了呀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4-12-4 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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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9#
    发表于 2014-7-16 16:37:44 |只看该作者
    谢谢谢谢谢谢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8-29 08:46
  • 签到天数: 119 天

    [LV.6]常住居民II

    10#
    发表于 2014-7-17 08:26:21 |只看该作者
    早上好,来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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