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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划] 捐赠方式的纳税分析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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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9-30 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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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3]偶尔看看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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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08-7-29 20:46:26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尚未过半的2008年,对于中国实在苦难甚多,先是雪灾,接着是震灾,现在又发起了水灾。但是国人面对灾难战天斗地,谱写了一曲曲感人肺腑的一曲曲英雄之歌、善良之歌、平民之歌。平民志愿行动完全在自发的基础上兴起,实是民族之兴、国家之兴!捐款助赈成了更多人表达志愿的途径,地无分南北,人无分老幼,纷纷慷慨解囊,此等义举,值人钦佩。国家出台捐赠税前抵减政策,对于减轻捐赠人捐赠成本,鼓励捐赠义举都有很大的作用。但是此筹划方法作为节税筹划确属不当。因为我们进行税务筹划的目的虽是减轻税收负担,但根本目的是增加纳税人的利润,因此为减轻百分之二十的税负,增加百分之八十的成本,在财务上并不合算。当然我如此说,会遭人非议,但事实如此,不得不言。因此不管是我们公民个人还是企业,对受灾人们的捐赠都是从爱心出发,从人道出发,而非节税出发的,因此哪怕人家只是捐赠了一分钱,都是值得我们尊敬的!在此对捐赠行为做些分析,此事无关筹划,稍尽心力而已。

      企业单位捐赠的方式及税负分析

    主要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捐赠:

     1、现金捐赠和个人捐赠,包括以企业的名义或是以企业负责人个人的明易捐赠。2、现金捐赠与提供免费快餐相结合。3、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4、实物捐赠。5、现金捐赠与提供机器设备给灾区无偿使用相结合。

      对以上五种捐赠方式的税负分析如下

      1.现金捐赠与个人捐赠方式。

      公司捐赠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于捐赠的扣除基数是一个会计年度利润,而这个数字必须会计年度终了后才能计算出来,而捐赠事项是在年度当中发生的。如果捐赠行为发生时不量力而为,则企业可能会因捐赠背负额外的税收。如捐赠1000万元,而会计利润只有1000万元,则当年允许扣除120万元,其中880万元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缴纳所得税220万元。因此公司谨慎的捐出了500万元。董事长个人通过红十字会捐款5000万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030号)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限制。

      2.现金捐赠与提供免费快餐相结合方式。

      现金捐赠同前述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提供的免费食物不属于营业税所谓的有偿提供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但是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按此规定,提供劳务需要视同销售。即如一份巨无霸套餐20元,其成本10元,则按照现行的税法规定还要确认10元(20-10)的利润,缴纳2.5元的企业所得税。对其中10元的成本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受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

      3.设立公益基金会并通过公益基金会捐赠方式。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公益基金会属于非营利公益组织其收入免税,而其相关支出允许据实扣除,这种实质上为免税的单位,不用考虑捐赠限额的规定。

      假设某公司创办这样的一家公益性质的基金会,在实际中就游刃有余。当前捐赠的1000万元,可以先由母公司借给基金会,待年底会计利润出来后进行灵活处理,如果2008年会计利润为1个亿,则将借款全部作为捐赠;如果2008年度会计利润为5000万元,则将借款中的600万元作为捐赠,而剩余的继续作为借款,待以后年度处理。

      4.实物捐赠方式。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某药业公司将其药品捐赠给灾区,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所得税已如前所分析,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

      假设该批药市价1000万元,其直接生产成本100万元,其需要缴纳增值税153万元[(1000-100)×17%],捐赠支出要受会计利润12%的限制,同时所得税中这批药品还需要视同销售缴纳所得税225万元[(1000-100)×25%],这里不考虑其他相关因素。

      5.现金捐赠与提供机器设备给灾区无偿使用模式。

      现金捐赠同前述分析,对于提供给灾区免费使用的工程设备而产生的相关支出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如果取得捐赠凭证则并入捐赠总额受会计利润的12%限额扣除,如果无法取得捐赠凭证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由于其主体没有提供劳务不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问题。

      不同捐赠方式的税收评价

      上述捐赠方式中,从捐赠形式看基金会形式最优,其次是现金捐赠,第三是提供劳务,最后是实物捐赠;现金捐赠中,最好由个人名义捐赠,其次基金会捐赠,最后为企业直接捐赠。

      但是,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现金捐赠需要企业有大量的现金流。

      二是实物或者劳务捐赠,在企业所得税的处理上都应按视同销售,且其发生的成本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流转税的处理则需分情况处理:

      1.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的劳务,企业无偿提供的不征税,但企业无偿提供劳务仍应按视同销售进行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中的成本部分,如能取得捐赠凭证则可以并入捐赠总额限额扣除。否则,按照赞助支出处理,不能在税前扣除。

      2.属于应征收增值税货物,即企业的公益性捐赠为实物,无论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都应作视同销售处理。

      三是提供机器设备给灾区无偿使用及灾后重建

      免费使用的机器设备的折旧费允许税前扣除。相关支出包括油费,过路过桥费等,如能汇总取得捐赠凭证则限额扣除,否则属于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不允许列支。这种情形不涉及所得税视同销售。

      四是下设公益基金会捐赠该种方式虽然捐赠企业受益最大,但在实际中操作难度也最大。一是《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8个条件,基金会必须同时符合这8个条件才能免税。二是基金会的成立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并要有规定的程序。三是受基金管理的限制,资金的用途、使用时间、票据的开具等,都会受到约束和限制。

      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1.渠道问题捐赠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者通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认定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2.捐赠凭证捐赠必须取得相应的捐赠凭证。

    注:这篇文章的具体分析部分系从网上搬迁过来,若涉及侵权,望来信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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