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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金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例如,王先生获10000元的劳务报酬,将2000元捐给民政部门用于救灾,那么,此人应缴纳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捐赠扣除限额=10000×(1-20%)×30%=2400(元)
实际捐赠2000元,可以在计税时,从其纳税所得额中全部扣除。
根据劳务报酬一次性收入超过4000元的,其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个人所得税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额×(1-20%)
捐赠前应纳个人所得税=10000×(1-20%)×20%=1600(元)
捐赠后应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允许扣除的实际捐赠额)×20%=[10000×(1-20%)-2000]×20%=1200(元)
这样,捐赠前后,王先生就省了400元的个人所得税。
虽然省了400个税,但是多支出2000捐赠,实际减少收入1600,你是不是丢了西瓜去捡芝麻哟?(如果不是出去高尚这个角度,只说个人收入的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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