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3856|回复: 6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税务] 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2017-9-14 13:57
  • 签到天数: 8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10-7 18:52:2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企业股权转让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 2002年 ★

        按我国现行税法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是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

    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 ]     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基金等股东留存收益的,股权转让人随转让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以不超过持股企业账面分属为股权转让人的实有金额为限),属于该股权转让人的投资收益额,不计为股权转让价。股权成本价是指股东(投资者)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收购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价金额。---[中国税网股权转让涉税疑难问答七则 ]

        实践中 由于某些投资单位拥有被投资单位债权和留存收益分配权 虽然股权重组一般不须经清算程序,其债权、债务关系,在股权重组后继续有效 但在现实操作中按股权转让协议转让股权后不会让股权转让者再拥有股权转让前所拥有的债权和留存收益分配权那么 股权转让方如何处理和操作股权转让事务 如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才是合法节税的呢 下面以笔者工作实践举例说明

        例:甲乙两公司均为有限责任公司 甲公司(下称甲方)向乙公司(下称乙方)实缴出资额300万元 (占乙公司注册资金1200万元件的33%) 现甲乙双方达成股权重组意向 甲方同意以1400万元价款将其在乙方的33%股权转让给乙方 此时 乙方当期资产负债表期末未分配利润余额560万元盈余公积金余额830万元(已按规定留存注册资

    金的25%后的余额) 长期应付款(甲方债权)余额551万元 甲方应如何处理该项股权转让业务

    第一种处理方法:甲乙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售协议已获股东会批准通过)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1400万元 约定甲方放弃拥有的债权和留成收益分配权

        甲方股权转让后 将1100万元(1400万元-300万元)视为应纳税所得额  计缴企业所得税363万元(1100万元*33%)

        第二种处理方法:乙方同意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之前 先期向甲方偿付及兑现甲方的债权和留成收益分配权 后期再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出售协议已获股东会批准通过) 约定股权转让价款为390万元

        甲方按股权转让协议在取得390万元股权转让费用之前  应先期一个月收回在乙公司的债权551万元 并先期分回股利185万元(未分配利润560万元*33%) 盈余公积金亦按特情分得274万元(830万元*33%) 总计1400万元甲方股权转让后应纳税所得额为90万元(390万元-300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29.7万元(90万元*33%)

          综上所述 ,不同的处理方法 有着不同的处理结果 必然产生纳税差异额 第一种处理方法是草率和吃亏的 从而导致企业要多缴企业所得税333.3万元 从税法公平税赋角度讲 显然对企业来说是不公允的 因为 甲方既然已退出对乙方的全部投资额 那么, 对甲方而言其在乙方的债权和所有者权益都属于甲方应当享有的正当免税应得利益 其中的债权也可归结或视同为甲方的投资成本。

        上述两种不同处理方法之所以产生纳税差异 关键原因在于纳税人对税法、合同法、公司法、以及会计制度的综合理解运用有所不同, 值得一提的是合同(协议)文本在本例处理上起着划分和确认应纳税所得额的书证角色,这也从一个侧面指教我们:不断提高驾驭税法、 合同法、 公司法、 会计制度的能力和水准是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唯

    一重要途径。 所谓节税就是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减少不必要的税款支出和税款损失,以期争取公允纳税。

        * 本例相关文摘:

        企业会计制度第八十三条 盈余公积按照企业性质 分别包括以下内容:

    (一)一般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盈余公积包括:

    1.法定盈余公积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2.任意盈余公积 是指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

    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

        3.法定公益金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的公益金......(笔者注:财政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文件:二.关于公益金余额处理问题 2006年1月1日起 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 不再提取公益金 同时 为了保持企业间财务政策的一致性 国有企业以及其他企业一并停止实行公益金制度 企业对2005年12月31日的公益金节余转作盈余公积金管理使用......)

         企业的盈余公积可以用于弥补亏损 转增资本(或股本) 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也可以用盈余公积分派现金股利。企业会计制度第七十九条所有者权益 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所有者权益包括实收资本(或者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等


    福建飞狐在线网:

      企业提取的法定盈余公积和盈余公积的用途,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弥补亏损

    企业发生的年度亏损,应由企业自行弥补。弥补渠道有三种:

    (1)以前年度税前利润。

    (2)以后年度税后利润。

    (3)盈余公积金。

    (二)扩大企业经营规模或者转增资本金转增资本后,所留有的该资本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三)分配股利(这指没有利润可分而言---笔者注)

    原则上企业当年没有利润,不得分配股利,如为了维护企业信誉,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用盈余公积弥补亏损后,该项公积金仍有结余。

    (2)用盈余公积分配股利时,股利率不能太高,不得超过股票面值的6%。

    (3)分配股利后,法定盈余公积金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本文相关税收文件全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4]390号

    2004-03-25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的反映,现对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二、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因此,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帐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四、本通知自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0]118号

    2000-06-21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改革的需要,鼓励和促进有正常经营需要的企业投资活动的健康发展,规范和加强对企业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精神,现将企业股权投资中涉及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股权投资所得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的股权投资所得是指企业通过股权投资从被投资企业所得税后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中分配取得股息性质的投资收益。凡投资方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的,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其取得的投资所得应按规定还原为税前收益后,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补缴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分配给投资方企业的全部货币性资产和非货币性资产(包括被投资企业为投资方企业支付的与本身经营无关的任何费用),应全部视为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企业的分配支付额。

      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包括现金、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和债券等。非货币性资产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等。

      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两项经济业务,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三)除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上实际做利润分配处理(包括以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四)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配取得的非货币性资产,除股票外,均应按有关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投资所得。企业取得的股票,按股票票面价值确定投资所得。

      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和损失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三)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企业以部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三)被投资企业接受的上述非货币性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

      四、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以下简称“非股权支付额”)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不得以经评估确认的价值为基础确定。

      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的基础结转确定,不得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调整。

      五、企业整体资产置换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整体资产置换是指,一家企业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与另一家企业的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进行整体交换,资产置换双方企业都不解散。企业整体资产置换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按公允价值购买另一方全部资产的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如果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作为资产置换交易补价(双方全部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总资产公允价值不高于25%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资产置换双方企业均不确认资产转让的所得或损失。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之间进行的整体资产置换,须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确认。

      (三)按本条第(二)款规定进行所得税处理的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交易双方换入资产的成本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具体方法是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原账面净值总额进行分配,据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支付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原账面净值与支付的补价之和为基础,确定换入资产的成本。企业整体资产置换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一方,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净值扣除补价,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确定的基础。

      六、本通知所称公允价值是指独立企业之间按照公平交易原则和经营常规自愿进行资产交换和债务清偿的金额。

      七、此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2-10-7 19:53:40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后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11-22 14:22
  • 签到天数: 1245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3#
    发表于 2012-10-7 22:33:11 |只看该作者
    感谢楼主的无私分享!

  • TA的每日心情

    2014-11-11 09:26
  • 签到天数: 112 天

    [LV.6]常住居民II

    4#
    发表于 2012-10-8 10:39:11 |只看该作者
    国税发〔2000〕118号  已经作废了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5-27 17:09
  • 签到天数: 75 天

    [LV.6]常住居民II

    5#
    发表于 2014-6-16 19:23:46 |只看该作者
    很全的一篇关于装让股权的文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4-17 11:43
  • 签到天数: 715 天

    [LV.9]以坛为家II

    6#
    发表于 2014-6-17 09:34:2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1-3 22:28
  • 签到天数: 25 天

    [LV.4]偶尔看看III

    7#
    发表于 2016-11-5 10:15:26 |只看该作者
    很全面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