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津地税地〔2012〕22号 ──────────────────────────────────── 关于明确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 计入契税计税依据的通知 地税系统各单位: 近期有关区县地税局反映,部分以“竞价”方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未将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大配套费)计入计税依据,造成契税申报不实的问题。为了保证契税计税依据完整,做好契税征管工作,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以“竞价”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其契税计税依据,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大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在内。 二、对大配套费金额,可按以下三种方式确定: (一)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载明大配套费金额的,应按照所载金额确定; (二)在《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合同》中载明大配套费金额的,应按照所载金额确定; (三)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载明大配套费金额且未签订《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合同》的,可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出让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以及土地坐落区县政府发布的大配套费标准予以核定。 大配套费金额=出让面积×建筑面积容积率×土地坐落区县大配套费标准 二○一二年七月十二日 主题词:公用基础设施 大配套工程费 契税 计税依据 通知 (共印12份) 信息公开选项: 依申请公开 ────────────────────────────────────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12年7月12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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