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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操作流程 共分四步走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有序、健康、诚信、活跃发展,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将服务企业与维护购房群众合法权益统一起来,为群众放心购房提供机制与程序上的保障。 一、 账户开立及监管签约。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销售许可证前,应办理资金监管账户开立手续并将项目总承包合同及区内有关配套费用登记到监管系统中。然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开户行及我局监管部门签订《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房地产开发企业持《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及相关要件,办理销售许可进件手续。 二、资金收存。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管理网上打印的缴款通知书,到商业银行网点柜台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并凭银行出具的缴款凭证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还可以通过天津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pos机,将购房款直接缴入监管账户,pos机签单可作为缴款凭证, 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换领购房专用发票。 三、资金拨付。监管项目进款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按规定的资金用途和工程进度申请使用资金。我局监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到项目现场核查以后,符合用款条件的,准予支付。 四、撤销监管。监管项目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后,房地产开发企业可申请解除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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