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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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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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代扣营业税,正是由于《营业税条例》的规定,A企业为法定扣缴义务人,必须无条件的对分包给B企业的400万营业税进行代扣,代扣营业税为400*3%=12万。
2、代扣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因这些税种是流转税的附加税,一旦发生了流转税,就产生了计算城建税和附加的计税依据,因此只要有营业税的产生,就必须产生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A企业应代扣城建税12*7%=0.84万,代扣教育费附加12*3%=0.36万,代扣地方教育费附加12*1%=0.12万元。
以上共代扣税款12+0.84+0.36+.0.12=13.32万,代扣税收负担率3.33%。
3、不能代扣印花税,因《印花税暂行办法》并没有赋予总包人代扣的义务,AB双方各自向合同签订地(劳务发生地或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A企业应缴印花税为1000万*0.03%+400万*0.03%=4200元,B企业应缴纳印花税400万*0.03%=1200元,
4、不能代扣企业所得税。同理,企业所得税法只规定了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取得工程作业和劳务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由税务机关指定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规定对居民企业的所得税进行扣缴。如果异地施工的企业,凡出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劳务发生地也不应征收企业所税,仍由该企业回注册地缴纳,凡未出具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的,由劳务发生的税务机关征收,也不由总包人代扣代缴。
5、不能对法人企业代扣个人所得税。分包企业是法人企业的,其工资支付是在分包企业内统一核算的,分包企业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项的扣缴义务是分包企业本身,而不是总承包人。只有在分包人是自然人的情况下,总包人支付款项中列明报酬的,只能对该项报酬代扣个人所得税。在日常税收管理中,劳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对异地来的法人企业,不论有无外出经营证明(或所得税联系单)。都按一定的随征率征收了个人所得税,这是错误的,没有依据的。
6、不能代扣水利建设基金,因水利建设基金按销售(营业)额计征办法的,没有规定代扣义务人,只有对本单位的职工个人应缴的水利建设基金,规定了支付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因此总包人不是分包人职工的支付单位,不应代扣水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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