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
答: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应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规定: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规定: 关于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3、《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用于建造商品房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地[2003]8号)第一条规定:计税起止时间:(1)开始计税时间,对拥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办理,即:“征用的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征用的非耕地,从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对未取得土地使用证但已动工建造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2)计税截止时间,自取得市建委核发的《天津市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许使用证》的次月起免纳土地使用税。
该贴已经同步到 银河飞雪的微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