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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安徽省营改增税收政策汇编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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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3-2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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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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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2-8-12 18:04:2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文件
    皖国税发〔2012〕114号

    关于认真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
    税种登记等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
    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各市、县地税局将于2012年6月25日前,向同级国税机关传递当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纳税人信息(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2012年7月10日前,向同级国税机关传递当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信息。为做好营改增试点的基础准备工作,确保我省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就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和税种登记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般纳税人
    (一)调查确认
    各市、县国税局于6月25日接收试点一般纳税人信息后,应立即组织人员按照地税机关传递的试点一般纳税人信息逐户开展实地调查,向纳税人发放《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见附件1),辅导纳税人按照实际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写,确认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调查人员应当场核对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与所填调查表内容是否吻合,核对无误后将调查表带回。对经确认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一般纳税人,应当场通知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遇有调查对象提出其不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调查人员应要求纳税人在《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的“备注栏”填写其实际从事的业务以及不属于试点范围的理由,再由国税机关商同级地税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国、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由县、市地税机关逐级上报至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商省国税局研究确定。
    (二)办理手续
    1.2011年年审合格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相关手续。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国税机关直接认定,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2.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税种登记。
    3.已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但未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试点纳税人(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和税种登记,并按照《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见附件2,以下简称《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4.未在国税机关办理过税务登记的试点纳税人,应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种登记,并按照《营改增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法》的规定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
    二、小规模纳税人
    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联席会议办公室初步调查统计,全省属于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约4.6万户。各市、县国税局,应于7月10日之后,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的要求办理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相关手续。
    三、几点要求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税种登记等项工作是国税系统营改增工作的重要环节,任务重,程序多,时间紧,要求高,难度大。各地应高度重视,认真组织,科学安排,切实做好本环节的各项工作。
    (二)经确认已列入营改增名单但未在规定时间内到国税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税务登记和税种登记等手续的纳税人,主管国税机关应及时制作、送达纸质《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到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三)各市、县国税局应在2012年7月10日之前完成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和税种登记工作;7月30之前完成小规模纳税人确认、税务登记、税种登记等项工作。
    (四)各市、县局应于7月30日之前将所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录入综合征管软件,其他相关信息待综合征管软件维护后再行录入。
    附件: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
          2.安徽省国税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此件只发电子文档)
    附件1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问卷
    尊敬的纳税人:
    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原则同意,我省将于2012年10月1日起正式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中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此次试点改革对于我省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和加速崛起,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根据省政府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联席会议办公室的工作安排,为了推动试点改革顺利进行,确认您是否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配合我们此次问卷调查工作,如实填写以下调查内容。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核对情况
    纳税人名称(盖章):                                       
    纳税识别号:                                             
    实际经营地址:                                            
    法人代表姓名及联系电话:                                 
    财务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您企业所从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业务:(   )
    A、交通运输业: 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B、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技术转让服务、技术咨询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
    C、信息技术服务: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和业务流程管理服务。
    D、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服务、商标著作权转让服务、知识产权服务、广告服务和会议展览服务。
    E、物流辅助服务:包括航空服务、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打捞救助服务、货物运输代理服务、代理报关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F、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包括有形动产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G、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鉴证服务(包括会计、税务、资产评估、律师、房地产土地评估、工程造价的鉴证)和咨询服务(指提供和策划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和流程管理等信息或者建议的业务活动)。
    如果您的实际经营业务不在上述列举范围之内,请在本栏填写实际经营业务及不属于试点改革范围的理由:                        
    2012年1-6月领用的发票名称:   月平均购票份数:     
    您企业 “营改征”业务享受营业税优惠情况(包括文件发文字号及具体条款,未享受的可不填):                                                  
    2010年、2011年纳税情况
                                                   单位:元
    年度
    “营改增”项目销售额
    “营改增”项目应纳营业税额
    “营改增”项目实缴营业税额
    2010年
    2011年
    附件2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为保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5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下同)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除本办法第二、三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主管国税机关受理后当场完成认定工作,根据认定结果向纳税人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将认定结果告知纳税人。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是指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9月30日之间,试点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以下简称营改增应税服务)的累计销售额,含免税、减税销售额。按《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1〕111号)第一条第(三)项确定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
      二、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营改增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已被纳入营改增试点范围。三、2011年年审合格的和2012年新开业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其应税服务年销售额不论是否超过500万元,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时,纳税人不需提交认定申请,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认定结果。
    四、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提出申请并经查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点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二)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五、纳税人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申请表,并提供下列资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3.会计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或者与中介机构签订的代理记账协议及其复印件;
      4.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或者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及其复印件;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核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经核对一致且申请资料齐全、符合填列要求的,当场受理,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并将有关资料的原件退还纳税人。
    对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应当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申请以后,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并制作查验报告。
      查验报告由纳税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业主)、税务查验人员共同签字(签章)确认。
    实地查验时,应当有两名或者两名以上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同时到场。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具体如下:
    1.到纳税人的实际经营地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纳税人提供的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或其他可使用场地证明,现场确认其是否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2.调取纳税人的账簿资料,查验纳税人是否已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了账簿,纳税人的会计核算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规定,纳税人报送给税务机关的各种资料与其实际情况是否相符。
    (四)认定机关应当自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完成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并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的通知
    (财税[201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税制改革目标和2011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税收制度,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设计、分步实施。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统筹兼顾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结合全面推行改革需要和当前实际,科学设计,稳步推进。
      2.规范税制、合理负担。在保证增值税规范运行的前提下,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合理设置税制要素,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基本消除重复征税。
      3.全面协调、平稳过渡。妥善处理试点前后增值税与营业税政策的衔接、试点纳税人与非试点纳税人税制的协调,建立健全适应第三产业发展的增值税管理体系,确保改革试点有序运行。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
      (一)改革试点的范围与时间。
      1.试点地区。综合考虑服务业发展状况、财政承受能力、征管基础条件等因素,先期选择经济辐射效应明显、改革示范作用较强的地区开展试点。
      2.试点行业。试点地区先在交通运输业、部分现代服务业等生产性服务业开展试点,逐步推广至其他行业。条件成熟时,可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全行业试点。
      3.试点时间。2012年1月1日开始试点,并根据情况及时完善方案,择机扩大试点范围。
      (二)改革试点的主要税制安排
      1.税率。在现行增值税17%标准税率和13%低税率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租赁有形动产等适用17%税率,交通运输业、建筑业等适用11%税率,其他部分现代服务业适用6%税率
    2.计税方式。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金融保险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原则上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
    3.计税依据。纳税人计税依据原则上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对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转付或代垫资金的行业,其代收代垫金额可予以合理扣除。
    4.服务贸易进出口。服务贸易进口在国内环节征收增值税,出口实行零税率或免税制度。
      (三)改革试点期间过渡性政策安排。
      1.税收收入归属。试点期间保持现行财政体制基本稳定,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收入仍归属试点地区,税款分别入库。因试点产生的财政减收,按现行财政体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负担。
      2.税收优惠政策过渡。国家给予试点行业的原营业税优惠政策可以延续,但对于通过改革能够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予以取消。试点期间针对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过渡政策。
      3.跨地区税种协调。试点纳税人以机构所在地作为增值税纳税地点,其在异地缴纳的营业税,允许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抵减。非试点纳税人在试点地区从事经营活动的,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4.增值税抵扣政策的衔接。现有增值税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购买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现行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三、组织实施
      (一)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相关政策和预算管理及缴库规定,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经国务院同意,选择确定试点地区和行业。
      (二)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改革试点的征管办法,扩展增值税管理信息系统和税收征管信息系统,设计并统一印制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面做好相关征管准备和实施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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