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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请教企业所得税结算及扣除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2-8-20 02:0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8-11 16:08:29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前辈们好!我想请教企业所得税问题:
    1.公司与业主签约在当年12月31日前交付房屋,在次年1月1日让业主登记领钥匙,应在哪一
    年进行企业所得税结算?如果结算在次年,是在1月份调整实际毛利与预计毛利差额预缴企业所得
    税还是在下年的5月31日前汇算时处理就可以呢?
    2.公司开发的商住两用,1-5层是商场,已在去年交付经营,商场上面是公寓,还没完工,公司做为一个成本对象核算的,现在也不具备结算条件,税务局让结算合理吗?
    3.向私人借款支付的利息应取得什么样的凭证才能税前扣除?有协议和收条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不行吗?向投资人的借款不能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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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2-8-20 02:09
  • 签到天数: 5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12-8-14 22:57:10 |只看该作者
    各位老师请赐教啊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0-24 00:10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4-3-8 00:53:42 |只看该作者
    1\应以登记日为准,所得税完工日期,交付使用是指办理交房手续日,而不是合同签约日;次年结算,你在年底前可任选一日进行结算2\税务局要求合理,因你公司未将该商住两用楼分成商铺和公寅两个成本对象,而是做为一个成本对象,所以1-5层交付经营,可认为整体交付使用,税务局可要求你公司结算3\协议,收条可以的,不过得咨询当地税务局,各地对此要求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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