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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甲房地产开发公司成立于2002年,投资人为赵某和陆某。经有权部门批准,甲公司准备在自有土地上开发50套住宅对外销售,每套住宅预计平均售价为60万元,预计销售总额为3000万元(60万元×50套),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土地的成本约为1600万元,除相关税费以外的其他支出约为300万元(假定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200万元)。在开始经营之前,甲公司对开发项目预计应负担的税费及收益进行了测算(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以及开发土地的成本之和的10%计算,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除开发产品外,甲公司其他资产和负债不存在潜在的增值或减值,假设不考虑个人所得税):
1.应缴营业税:3000×5%=150万元。
2.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150×(7%+3%)=15万元。
3.应缴印花税:3000×0.05%=1.5万元。
4.应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1600×(1+20%+10%)+150+15=2245万元;增值额:3000-2245=755万元;增值率:755÷2245×100%=34%;应缴土地增值税:755×30%=226.5万元。
5.应缴企业所得税:(3000-1600-200-150-15-1.5-226.5)×33%=266.31万元。
6.应缴税费合计:150+15+1.5+226.5+266.31=659.31万元。
7.股东收益约为:3000-1600-300-659.31=440.69万元。
方案:考虑到甲公司房产开发规模较小,且经营范围较为单一,甲公司以避开开发产品销售环节产生的高税负为主要目的,分三步实施了房地产开发销售:
第一步:将甲公司性质变更为一家工业企业,将开发项目立项改为职工宿舍。
第二步:在开发过程中,甲公司先寻找48名买房人,让他们根据所要购买的房屋缴足房款,然后按法定程序将48人吸收为公司股东。
第三步:待房屋完工后,甲公司随即关闭清算,同时将48套住宅分配给新加入的48名股东,其余两套住宅,以及企业的其他资产和负债归原股东赵某和陆某所有。
按此方案实施后,甲公司在存续期间未发生销售房地产行为,因此不涉及相关税费。甲公司关闭清算环节涉及的相关税费及股东收益分析如下:
[ 本帖最后由 古木西风 于 2008-7-19 15:26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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