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sky11251118 于 2012-7-17 19:38 编辑
计入在建工程,完工后转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拆除时做固定资产清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根据其建设与使用的特点,一般说来不外乎存在以下四种情况:
1、 利用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部,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再将该售楼部的房屋销售;
2、利用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部,待销售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
3、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部,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
4、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部,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
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售楼部的以上四种情况,售楼部的会计核算分为以下几种模式:
1、 使用“开发成本”核算模式,适用于上述的(1)(2)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售楼部成本,仍然使用“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售楼部建设、装修发生的成本费用均在该科目反映。 (2)当售楼部与其他商品房一起竣工验收时,从“开发成本”转入“开发产品”科目。 (3)当售楼部(商品房)销售后,分别结转收入和成本。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4)当售楼部转作自用或出租时,其成本从“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
2、 使用“在建工程”核算模式,适用于上述(3)(4)情况。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售楼部,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其发生的建设成本及装修费用应该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1)修建售楼部的成本费用先在“在建工程”科目核算;
(2)待售楼部竣工验收后,将其成本从“在建工程”转入“固定资产”;
(3)售楼部使用过程中,计提的折旧费,计入“销售费用”;
(4)售楼部拆除时,按照“固定资产清理”的程序进行处理;
(5) 售楼部由开发商自用或经营时,仅仅是计提折旧,不作其他帐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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