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6-12-14 15: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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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636 天 [LV.9]以坛为家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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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单独修建的售楼部、样板房等营销设施费,应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房地产企业在开发小区内、主体外修建临时性建筑物作为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应计入房地产销售费用扣除。售楼部、样板房内的资产,如空调、电视机等资产性购置支出不得在销售费用中列支。
二、房地产企业在主体内修建临时售楼部、样板房的,其发生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
三、房地产企业利用规划配套设施(如:会所、物业管理用房),发生的售楼部、样板房的设计、建造、装修等费用,按以下原则处理:1.建成后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2.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3.建成后有偿转让的,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另:
1、如果是利用楼宇之内的商品房临时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的,因其本身即属于特定的成本对象,所以它本身的建造成本按照正常的开发产品核算,其装修装饰费用基不能判断未来是否可以随同商品房主体一并出售,则应计入开发间接费用核算;
2、如果利用小区内楼宇外的的明显位置建造临时设施作为售楼部、样板间使用的,其发生的建设成本及装修费用在“在建工程”核算。完工后,其成本从“在建工程”转入“开发间接费用”,如果非自用或出租,也可直接计入“开发间接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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