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459|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解读] 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理解国税函[2008]635号文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7-17 17:29: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房地产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如何理解国税函[2008]635号文

    根据国税函[2008]635号文,二季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企业所得税是否 = 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季度报表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 +本期取得预售收入×20%〕×25% ?

    欢迎您的提问:
    您的理解没有错。国税函[2008]635号主要是补充规定了“实际利润额”一栏的填报口径为“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减除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以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后的余额”。二季度房地产开发企业如果没有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可以“按照会计制度核算的 [季度报表利润总额-以前年度待弥补亏损 +本期取得预售收入×20%〕×25% 计算。
    多谢提问,此问题仅为中国税网意见,仅供参考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