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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欢迎企业内训与机构培训,合作共赢,手机15962946579 前言: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2月24日以国税发[2009]157号下发了新的《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是税务稽查的“宪法”,作为纳税人不了解该规程,显然成不了钻进铁扇公主肚子里的孙悟空 一、 税务稽查与纳税评估的区别 税务稽查的基本任务,是依法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序,促进依法纳税。税务稽查由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实施。稽查局主要职责,是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涉税当事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及涉税事项进行检查处理,以及围绕检查处理开展的其他相关工作。稽查局具体职责由国家税务总局依照《税收征管法》、《税收征管法细则》有关规定确定。 税务稽查与税务评估的区别,后者发现疑点先约谈,后进户核实,小问题自行解决,涉及偷欠骗抗的必须移送稽查局。 二、 税务稽查内部机构设置 • 规程第五条 :稽查局查处税收违法案件时,实行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分工制约原则。 稽查局设立选案、检查、审理、执行部门,分别实施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工作。 实践当中各地稽查局也并不一定严格四分离,但选案检查审理必须分离。执行可由检查自行执行或单设执行部门执行 三、 稽查案件三分类 (1)日常稽查要事先通知被查对象; (2)专项稽查是对特定行业或特定类别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所进行的专门税务检查; (3)专案稽查是指税务稽查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以立案形式对特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包括对举报、转办、交办等案件的稽查。 • 规程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可以充分利用税源管理和税收违法情况分析成果,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以下标准在管辖区域范围内实施分级分类稽查:
(一)纳税人生产经营规模、纳税规模;
(二)分地区、分行业、分税种的税负水平;
(三)税收违法行为发生频度及轻重程度;
(四)税收违法案件复杂程度;
(五)纳税人产权状况、组织体系构成;
(六)其他合理的分类标准。
分级分类稽查应当结合税收违法案件查处、税收专项检查、税收专项整治等相关工作统筹确定。 分级分类稽查是新名词,主要就是抓住重点税源户,有限的稽查力量必须好钢用在好刀上。 四、选案环节,选案则立案 1、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填制《立案审批表》,附有关资料,经稽查局长批准后立案检查。 以前是在检查环节立案,现在是选案后就立案,检查环节立案易有弊端,检查人员循私舞弊,发现达到立案标准的,采取方法降低案值以求达不到立案标准,立案就要形成案卷,该移送司法机关的要移送,现在只要是选案对象全部立案,杜绝这种私弊现象。 2、举报案件的选案 (1)线索清楚,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或者其他严重税收违法行为的,由选案部门列入案源信息;(2)检举内容不详,无明确线索或者内容重复的,暂存待办;(3)属于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的,转交相关部门处理;(4)不属于自己受理范围的检举,将检举材料转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对举报案件分门别类作出处理,杜绝有举报必稽查的传统作法。 五、 检查环节 检查前,应当告知被查对象检查时间、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除外。检查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共同实施,并向被查对象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一般在税务检查通知书上注明税务检查证号,纳税人在送达回证上签章确认 检查当中,企业财务人员拒不打开财务电脑,税务机关是否可以将电脑予以扣押。 规程:对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被查对象,可以要求其打开该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被查对象拒不打开或者拒不提供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但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征管法:强制执行措施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征管法: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规程:调查取证时,不得违反法定程序收集证据材料;不得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不得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材料。 问:能否以偷拍证据作为合法证据呢? 答:是可以的,只要侵犯的是被查对象的非法权益。 • 规程:调取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时,应当向被查对象出具《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并填写《调取账簿资料清单》交其核对后签章确认。
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个月内完整退还;调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其他有关资料的,应当经所属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并在30日内退还。 • 目前税务稽查电子化手段很强大,往往只要采用查帐软件即可拷回企业财务资料。 检查环节纳税人的权利: 规程: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必要时,可以向被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要求其在限期内书面说明,并提供有关资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本条至关重要,提出异议有利于下一环节审理部门对被查对象权益的保护 六、 审理环节 审理部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当及时安排人员进行审理。 案情复杂的,稽查局应当集体审理 。案情重大的,稽查局应当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报请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 并不是每个案件都经过三级审理,而是视情况而定。 问:偷税是不是必须具备主观故意? 答:征管法的偷税表述是第六十三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该表述没有体现出主观故意,但是《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文件规定:“《税收征管法》未具体规定纳税人自我纠正少缴税行为的性质问题,在处理此类情况时,仍应按《税收征管法》关于偷税应当具备主观故意、客观手段和行为后果的规定进行是否偷税的定性。” 税收行政处罚必须先行告知检查对象,尔后才下发正式处罚决定。 规程:第五十一条 拟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作出税务行政处罚的,向其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其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认定的税收违法事实和性质;
(二)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五)告知书的文号、制作日期、税务机关名称及印章;
(六)其他相关事项。
规程:第五十二条 对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认真对待,提出判断意见。对当事人口头陈述、申辩意见,审理人员应当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如实记录,由陈述人、申辩人签章。
规程:第五十三条 被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听证主持人由审理人员担任。 听证依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提示:纳税人应积极重视维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终下发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 规程:第五十五条 审理部门区分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处理的,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
(二)认为有税收违法行为,应当进行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认为税收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税务行政处罚的,拟制《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认为没有税收违法行为的,拟制《税务稽查结论》。交由执行部门予以执行。 规程:第六十一条 执行部门接到《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税务文书后,应当依法及时将税务文书送达被执行人。执行部门在送达相关税务文书时,应当及时通过税收征管信息系统将税收违法案件查处情况通报税源管理部门。 纳税人在税务稽查中务必注意三点: 1、举证责任在税务局,征税必须有依据,没有依据不得征税,明知其偷税,但要捉贼拿赃。 2、查无实据不征税,税收政策是一方面,相应证据是一方面,没有证据说什么也定不了案。口头证据只是间接证据,不能固定证据链。 3、检查年度问题,一般为两年,查土增税可以多几年,超过五年未发现的不得处罚,除非偷骗抗税,税款和滞纳金追溯时间不得超过三年,税款10万可追征5年, 七、典型案例剖析 案例一:某公司被举报少交税,检查人员去后又无帐可查,(这个公司是搞企业用能造价审核的中介)没帐可查,这个收入怎么查出来呢?但是我们稽查人员有办法,突破口:工业企业的固定投资工程项目必须实行合理用能审核制度,否则难以得到立项审批手续。该公司日常经营范围主要就是凭借这方面的中级资质为业务委托单位的相应工业项目出具可行性报告和用能审核评审报告。而该公司所出具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要通过发改委的审核批准。 稽查人员到发改委调出资料后,根据资料所载该公司提供劳务的对方单位,对相应单位进行协查,发现对方单位接收的全是该公司开出的假发票。 案例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连市税务检查中部分涉税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国税函〔2005〕402号)文件规定:对于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税务检查中发现其实际应纳税额大于税务机关核定数额的差额部分,应据实调整定额数,不进行处罚。案件:某个体户定额月10万,但是举报发现其实际销售额20万,则补税,加收滞纳金,但不罚款。 • 案例三:某建筑公司分支机构开具假发票给房地产公司,税务局按假发票金额补征分支机构营业税并予以处罚? •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单位以挂靠方式经营的,挂靠人发生应税行为,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以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挂靠人为纳税人,因此如果该分支机构不是营业税纳税人,应以其总机构为处理对象。假发票载明5000万,实际提供业务3000万,则实际提供业务因为开具假发票未申报纳税需要补营业税,其余2000万属于没有提供建筑业劳务,不需要补营业税,但按照发票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