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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才看到银河飞雪的内容,感觉不妥,内容如下:
三、 A公司开发商品房,欠B公司50万元工程款,经双方充分协商,签订一份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协议规定A公司以一套商品房抵顶所欠B公司50万元工程款,但商品房并没有过户给B公司,待B公司找到购房者后,商品房直接过户给购房者。请问A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什么时候?如何取证?计税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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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审查合同,若合同规定不管将来市场怎么变化,A公司只负责开具50万元的销售发票给B公司找到的购房者或B公司,具体款项数额或支付时间由B公司与找到购房者两者之间协商。那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六条关于开发产品视同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进行处理: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第二:审查合同,若合同规定随着市场的变化,A公司负责开具不定数额的销售发票给B公司找到的购房者或B公司,具体款项数额或支付时间由B公司与找到购房者两者之间协商。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所以A公司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签订以商品房抵顶工程款的协议的时间,50万元视同销售不动产的预收账款。
注意:B公司在这两种下都不需要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若B公司取得所得超过50万元,需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项目缴纳营业税。
个人认为:此项交易,应作为正常销售处理,应该交营业税!原因是此交易应该理解为商品房销售给购买方,回款支付工程款,正常销售一样!而且作为房地产公司发票开出,货款收到,即为交易实现
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或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此项主要说明的是所得税的处理,并没有提到营业税
[ 本帖最后由 龙行天下 于 2008-7-16 08:41 编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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