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售楼部的四种情况
1、利用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部,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再将该售楼部的房屋销售;
2、利用企业开发的商品房临时性作为售楼部,待销售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
3、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部,待销售基本完成后,将其转作自用或出租;
4、在开发的商品房附近重新修建售楼部,待销售完成后,将其拆除。
1、 使用“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核算模式,适用于上述的1、2、3情况:
(1)房地产开发企业核算售楼部成本,仍然使用“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会计科目,售楼部建设、装修发生的成本费用均在该科目反映。
(2)当售楼部与其他商品房一起竣工验收时,从“生产成本”(或开发成本)转入“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科目。
(3)当售楼部(商品房)销售后,分别结转收入和成本。其成本从“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4)当售楼部转作自用时,其成本从“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转入“固定资产”。当售楼部出租时,其成本从“库存商品”(或开发产品)转入“投资性房地产”。
(5)售楼部由开发商自用或出租时,仅仅是计提折旧,不作其他帐务处理。
2、 使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核算模式,适用于上述第4情况。
(1)修建售楼部的成本费用先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科目核算;
(2)售楼部拆除时,销售的有关物料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
1、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楼部与开发的商品房一起建设时,其售楼部的建设(含装修费)均发包给施工单位完成,支付售楼部工程款时,取得施工单位的建筑业发票即可,不存在涉税处理;如果售楼部的装修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完成(自购材料、自请工人施工),计入开发成本,则这部分价值,应该补缴建筑业营业税金及附加。
2、重新修建售楼部,在“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营销设施建造费”核算,无论是自建还是发包完成,竣工投入使用时均不存在涉税处理问题。
将售楼部销售后,其税务处理与一般商品房销售一致,即应该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并确认收入、结转成本税金。其依据是:国家税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相关规定,已开始投入使用的开发产品应当视为已经完工的开发产品。开发企业按照收入确认原则,合理地将预售收入确认为实际销售收入,同时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计税成本。因此,只有当该售楼部实现销售,该售楼部所对应的成本才能予以结转,在税前扣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