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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母子公司之间提供服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22 08:24
  • 签到天数: 255 天

    [LV.8]以坛为家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5-22 14:25:1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根据国税发〔2008〕86号文,母子公司提供服务支付费用,符合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可以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处理,即收取服务费方作为营业收入,付费方作为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有些地方对此文理解不一样,不认可这种关联交易,麻烦帮我收集各地对此文(母子公司服务费用关联交易)的具体实施规定或相关案例。较急,谢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母子公司间提供服务支付费用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86号)规定
    一、母公司为其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
    母子公司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价款的,税务机关有权予以调整。
    二、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
    五、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母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各种服务而发生的费用,应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公平交易原则确定服务的价格,作为企业正常的劳务费用进行税务处理。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项服务,双方应签订服务合同或协议,明确规定提供服务的内容、收费标准及金额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协议规定所发生的服务费,母公司应作为营业收入申报纳税,子公司作为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子公司申报税前扣除向母公司支付的服务费用,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与母公司签订的服务合同或者协议等与税前扣除该项费用相关的材料。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支付的服务费用不得税前扣除。
    据了解,各地都按国税发[2008]28号文执行。
         对你所说的,有的地方理解不一,请提供具体情况再作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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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9-12 19:31
  • 签到天数: 1098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2-5-22 16:02:46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再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4-1 14:51
  • 签到天数: 367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2-5-22 16:51:32 |只看该作者
    都说是地税的事情了,国税总局怎么定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5-12-24 14:15
  • 签到天数: 1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14-3-6 10:34:56 |只看该作者
    我今天最想说: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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