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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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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7-15 17:04:5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按文件精神,2008年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 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为 20%再乘以18%(今年企业所得税税率),即按 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的 预售收入3.6%按季度预征企业所得税 。

特 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文件

厦地税发〔 2008〕110号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信息技术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8〕299号)转发给你们,该文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厦国税函〔2006〕137号)中的计税毛利率改为预计利润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做好政策调整衔接工作,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在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商定后,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预计利润率暂按以下规定的标准确定 :

(一)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为 20%。

(二)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

经济适用房(包括保障性住房)开发项目符合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 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的,预售收入的预计利润率为3%。

二、执行时间及其他事宜

本政策自 2008年1月1日起执行。已按原规定办理了2008年第一季度预缴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二季度起按本通知执行(第一季度合并第二季度修订申报),在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按我局的填报说明办理。其他未尽事宜按原规定处理。

  

附件: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

                     

二○○八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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