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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 问:安置残疾人单位可否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单位是否可以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1号)规定,安置残疾人单位既符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又符合其他增值税优惠政策条件的,可同时享受多项增值税优惠政策,但年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总额不得超过本年度内应纳增值税总额。 37、商贸企业以前年度少缴税款如何处理? 问:商贸企业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都没有达到80万元,但另有一笔经税务机关检查补缴的以前年度少缴税款,这笔税款的销售额是否需要计入当年应税销售额中,企业是否需要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第三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认定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Dai.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所以,企业应将这部分查补销售额计入申报当月销售额中,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的认定基数。 38、补交采暖费发生的滞纳金,能否取得发票? 问:补交采暖费发生的滞纳金,能否取得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其中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因此,向购买方收取的滞纳金应该按照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并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39、问:企业2011年当年发生的部分费用,12月底之前无法取得发票,发票大约能在2012年的1月份开过来,日期也是2012年的。企业取得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2011年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如果能证明该业务是2011年实际发生的,且在2012年5月31日以前能够取得合法有效凭据,可以将这部分费用在2011年度进行税前扣除。 --大连地税答疑 40、企业在筹建期间以发起人的名义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在设立后的企业作为开办费扣除?问:企业在筹建期间以发起人的名义取得的发票是否可以在设立后的企业作为开办费扣除?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2.法释【2011】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规定:发起人在企业筹建期间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由设立后的企业承继。
因此,开具给发起人的发票可以在企业设立后作为开办费扣除。但设立后的企业发生的成本费用必须开具给企业,而不是开具给发起人。
41、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 问:与高校学生签订的学生公寓租赁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经营高校学生公寓和食堂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78号)规定,自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本通知所述“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 42、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年营业收入在1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规定,2011年11月1日~2014年10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年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符合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的餐饮业微型企业的标准。因此,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目前免征印花税。 43、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问:营业税纳税人发生退款后,已缴纳的营业税如何处理? 答: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纳税人发现因发生退款应减除营业额的,可以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具体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退还已缴纳营业税税款或者从纳税人以后的应缴纳营业税税额中减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44、储备仓库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问:我公司是一家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受市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食商品储备业务,储备仓库是否需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94号)规定,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本通知所称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是指接受中央、省、市、县四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盐(限于中央储备)6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明确或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 45、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问: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供热企业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8号)规定,2011年7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向居民供热而收取采暖费的供热企业,为居民供热所使用的厂房及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既向居民供热,又向单位供热或者兼营其他生产经营活动的供热企业,按其向居民供热而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本通知所述供热企业,是指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和热力产品经营企业。热力产品生产企业包括专业供热企业、兼营供热企业和自供热单位。 46、福利费列支必须是有发票的吗? 问题: 福利费可在工资总额的14%内列支,这部分福利费必须是有发票的吗?比如职工食堂发生的费用没有发票能列支吗? 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 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三)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可以税前扣除的包括各项福利性支出和补贴,对于补贴部分应该是没有发票的。所以可以税前扣除的是否必须要有发票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判断,不能一概而论,掌握不清的可以就具体问题咨询主管税局。 47、邮政企业代为办理速递物流业务是否有营业税优惠? 问:对邮政企业代为办理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在营业税方面是否有税收优惠?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邮政企业代为办理邮政速递物流业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1〕24号)规定,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为办理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速递物流业务收入,自2010年6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免征营业税。对本通知发布之日前已缴纳的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应从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 48、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问:专利代理机构取得收入如何计算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中有关“代理业”规定,代理业是指代委托人办理受托事项业务。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业代理业务,并取得代理费收入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四条规定,代理业的营业额为纳税人从事代理业务向委托方实际收取的报酬,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以专利代理总收入减去付给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的专利规费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49、污水处理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问:污水处理费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的批复》(国税函〔2004〕1366号)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污水处理劳务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其处理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不缴纳营业税。 50、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税? 问: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税?应如何缴税?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凡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而所谓“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以上法规规定,对学校取得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征税,要看学校是否发生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学校如果没有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此项赞助收入系属有偿取得,应征收营业税。这里需要附带说明的是,不仅对学校取得的赞助收入应按这一原则确定应否征收营业税,对于其他单位和个人取得的赞助收入也应按这一原则确定是否征收营业税。 据此,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各种名目的赞助收入是否缴纳营业税,主要看是否发生了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如果没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所有权,这种属于无偿取得,不缴纳营业税,反之,如果向赞助方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转让不动产权,这种赞助收入属于有偿取得,应缴纳营业税。 51、如何确定个人销售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的购房的时间? 问:个人销售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缴纳营业税时,如何确定购房的时间?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取得的房产对外销售征收营业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遗嘱、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注明的时间确定。 52、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要缴纳车船税? 问:个人汽车被盗后,是否还需要缴纳车船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凭证,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53、招聘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问: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招聘合同,委托其为企业招聘员工,招聘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印花税只对税目税率表中列举的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征税。也就是说,印花税的征收范围采用列举的方式,没有列举的凭证,无需贴花。招聘合同不在印花税应税合同或凭证的列举范围内,因此,企业与劳务公司签订的招聘合同不缴纳印花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