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5-3-5 13: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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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16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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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琢磨着,是不是想办法,交换互持股份,让AB公司成为关联成员企业。
贷款终结,再股份交换回来。
充分利用国税发【2009】31号文和财税字【2000】7号文的政策。
个人观点:如果不套用政策的话,税局一个发票管理办法就否决了一切。
虽然操作时,办理工商注册麻烦点,但好在没有税的产生,如果贷款金额比较大,那点工商变更费也算不上什么了,最起码能将企业的税收风险降到最低。[/b]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入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间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该文件将统借方由集团企业扩大至其他成员企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7号)第一条规定:“为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企业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等单位(以下简称统借方)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所借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和非独立核算单位),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用于归还金融机构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 第二条规定:“统借方将资金分拨给下属单位,不得按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借款利率水平向下属单位收取利息,否则,将视为具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性质,应对其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全额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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