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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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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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改善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现在将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汇集如下:
一、享受税收优惠的具体对象定义
廉租住房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廉租住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廉租住房与经济适用房的主要区别:经济适用房房源为新建住房,而廉租住房房源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廉租住房只租不售,而经济适用房用于出售。廉租住房面向城市特困人口出租,只收取象征性的房租;而经济适用房通过土地、税收政策扶持、控制建筑标准、限制利润等手段降低建筑成本,面向买不起商品房的城市居民低于市场价格销售。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企业所得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计税毛利率不得低于3%。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房地产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印花税的减免
房地产开发商在经济适用住房、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廉租住房,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造经济适用住房,如能提供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可按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开发商应缴纳的印花税。
房地产开发商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印花税。
(四)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交土地增值税。对于纳税人既建普通标准住宅又搞其他房地产开发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其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免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未达到清算条件前销售普通标准住宅的,不预征土地增值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销售普通标准住宅核定征收率按不低于0.5%计征。
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享受的优惠
(一)营业税、房产税的减免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减免
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印花税的减免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签订的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四)契税的减免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建设项目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土地增值税的减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房产税的减免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五、个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一)印花税的减免。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房购买人、购买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二)契税的减免。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个人购买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目的安置住房,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减免。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9部委令第162号)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所在单位以廉租住房名义发放的不符合规定的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捐赠额未超过其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准予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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