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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jsszc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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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拆一还一,异地安置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8-2-24 08:59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1#
    发表于 2012-3-29 14:36:05 |只看该作者
    建议分别设立成本核算科目,毕竟两块地的最终用途不一样。根据国税发2009年31号文件精神,关于成本对象的基本原则:可否销售原则、分类归集原则、功能分区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由于回迁安置房与普通商品房的权益、销售、成本等均有巨大差异,政府优惠政策差异很大,因此应该分别设立成本科目核算。回迁安置房的销售适用以地换房账务处理,营业税以成本组成价格纳税,所得税视同销售处理;而办理产权证也很复杂的,因为需要拆迁办审核的拆迁安置协议才可以办理的。而商品房销售则没有这么复杂的,直接办理预售证签约备案即可。因此建议分别核算成本,便于处理账务。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11-17 08:55
  • 签到天数: 1114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12#
    发表于 2012-4-1 08:37:13 |只看该作者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

      (二)开发企业采取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三)货币安置拆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凭合法有效凭据计入拆迁补偿费。

    评分

    参与人数 1本位币 +1 收起 理由
    财务匪兵 + 1 渔翁大哥解释非常明白了

    查看全部评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20-9-3 08:39
  • 签到天数: 469 天

    [LV.9]以坛为家II

    13#
    发表于 2012-4-1 16:50:37 |只看该作者

    销售那块地按实际正常做账务处理,但安置那块地当作异地安置处理,收入和成本一致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5-4-6 16:16
  • 签到天数: 16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4#
    发表于 2012-4-5 15:27:54 |只看该作者
    请举例说明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6-3-29 10:27
  • 签到天数: 15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15#
    发表于 2012-4-5 23:16:05 |只看该作者
    正常应两块地各自算各自的收入和成本,这笔交易视同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相当于是你们陪了拆迁款给拆迁户,拆迁户拿拆迁款去买你们另一块地的房子。如果与当地政府另有协定则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评分

    参与人数 1本位币 +1 收起 理由
    财务匪兵 + 1 我和你的思路是一样,我没有渔翁大哥解释那.

    查看全部评分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3-9-14 17:59
  • 签到天数: 19 天

    [LV.4]偶尔看看III

    16#
    发表于 2012-4-6 11:25:44 |只看该作者
    两块地分别做成本核算对象,销售地按正常成本收入处理,另外一块安置地收入按市场公允价走,同时成本也是收入价,但还是得按公允价交营业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8 11:2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7#
    发表于 2012-4-8 11:33:39 |只看该作者
    安置费用可以做费用入账的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4-8 11:24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8#
    发表于 2012-4-8 11:40:30 |只看该作者
    安置费用可以做费用入账的
    出自房地产会计网www.fdckj.com,原文地址:http://www.fdckj.com/thread-50505-1-1.html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发表于 2012-4-21 10:26:12 |只看该作者
    说的不清不楚的。(1)房地产企业用项目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本人理解是不是要单独出来要根据预算的土地增值税来进行处理,如果合在一起的税负没有分开的高,则何为一个项目。权衡考虑。
      (2)异地安置,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自行开发建造的,房屋价值按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计算,计入本项目的拆迁补偿费;异地安置的房屋属于购入的,以实际支付的购房支出计入拆迁补偿费。
     

    该用户从未签到

    20#
    发表于 2012-5-28 16:49:23 |只看该作者
    生为人杰 发表于 2012-3-29 09:59
    我们单位的项目是放在一起进行核算的!

    设置帐目时按项目分开,拆迁的补偿费用入拆迁所在地的成本,安置的收入进入销售的所在项目的收入,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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