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8 08:5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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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91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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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营业税税收政策的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这样的困惑,就是当一项涉税业务的纳税主体是个人时,这个“个人”什么时候仅指自然人?而什么时候又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为了方便对下文的理解,我们先了解一下个体工商户的定义。《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现对营业税相关政策中涉及的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作一下整理及简要解读,以方便我们在实际工作中进行甄别和操作。
一、营业税纳税人中涉及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对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界定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二、营业税起征点中涉及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纳税人营业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营业税起征点的,免征营业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条例第十条进行了补充规定:“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实施细则的第九条对“个人”明确界定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因此,营业税起征点这个政策是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的,对单位纳税人不适用。
三、残疾人员个人提供劳务免征营业税中涉及的“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下列项目免征营业税:(二)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对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一)第一款第(二)项所称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是指残疾人员本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第七条第二点对此处“个人”界定为“指自然人”。因此,在这项政策中残疾人员个人仅指自然人,不包括个体工商户。
四、个人出租房屋税收政策中涉及的“个人”
苏政办发[2006]136号《办法》规定,个人出租房屋的税收综合征收率为5%。该文件规定按综合征收率计征的税款按照以下税种及比重拆分入库:营业税30%(即征收率为1.5%),个人所得税10%(即征收率为0.5%),房产税60%(即征收率为3%)。苏地税函[2007]146号《补充通知》又进一步明确:《办法》中个人出租的房屋是指房屋所有权为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的房屋,包括住宅用房、经营用房(含商铺、门面房、厂房、办公用户等)、商住两用房等,且不论其出租后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对个人出租房屋不论租金金额和房屋座落地点,均适用本《办法》。因此在这项政策中,个人出租房屋中的个人不包括个体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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