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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捷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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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品] 房地产专业知识200问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11#
发表于 2008-8-13 23:12:54 |只看该作者
不错,要钱吗?????????????

该用户从未签到

12#
发表于 2008-8-13 23:16:01 |只看该作者
谢谢!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08-8-14 11:49:18 |只看该作者
谢谢分享!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08-8-21 13:18:04 |只看该作者

回复 1# 的帖子

楼主真的很无私,值得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难过
    2012-7-4 15:01
  • 签到天数: 1 天

    [LV.1]初来乍到

    15#
    发表于 2008-8-25 11:26:47 |只看该作者
    支持一下。。。基础知府够全面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2-24 15:48
  • 签到天数: 4 天

    [LV.2]偶尔看看I

    16#
    发表于 2008-8-26 09:01:33 |只看该作者
    房地产专业知识要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9-6 15:03
  • 签到天数: 50 天

    [LV.5]常住居民I

    17#
    发表于 2008-8-29 10:56:32 |只看该作者
    121、定金

    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



    122、订金

    只是预付款的一部分,起不到担保债权的作用,在开发商违约不签订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得到双倍的返还。

    这二个没区别吗?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9-6 15:03
  • 签到天数: 50 天

    [LV.5]常住居民I

    18#
    发表于 2008-8-29 11:00:43 |只看该作者
      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发展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该用户从未签到

    19#
    发表于 2008-8-29 11:32:35 |只看该作者
    楼主辛苦了感谢每位提供这些知识的作者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3-7 08:45
  • 签到天数: 21 天

    [LV.4]偶尔看看III

    20#
    发表于 2008-8-29 15:45:13 |只看该作者
    全方位的知识啊

    发表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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