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8-3-5 14:44 |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
分析:
个税法第二条中并没有明确写明这种赔偿金是否要交,但是第二条”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至今国务院财政部门并没有说明这种赔偿金是否属于”其他所得”,但是个税法第四条的免纳个税中很明确没有说这种赔偿金可以免纳。
此种赔偿金尽管在纳税范围中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显然不在免纳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5号,文中只是说明” 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也没说不是这种就不用交税。
而且,此国税函[2006]865号批复没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和第26号“公告范围之内,
文件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文件依据(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请示》(皖地税[2006]94号)收悉。经商财政部同意,批复如下:
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有的房地产公司因未协调好与按揭银行的合作关系,造成购房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办妥按揭贷款手续,从而无法缴纳后续房屋价款,致使房屋买卖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房地产公司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购房个人因上述原因从房地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应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违约金的房地产公司代扣代缴。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文件依据(三):
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最终结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在购房时由于房地产开发公司延期交房或因房屋质量问题而从房产公司取得的违约金、赔偿金和其他涉税收益要交个税,开发商有代扣义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