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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 “价外费用”与“代收费用”的界限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1-22 11:29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3-20 14:31: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记录付费主题, 价格: 5 元本位币
    房地产公司在收取销售房款时,往往会存在代相关政府部门收取费用的情况,房地产公司的价外费用是应该缴纳营业税的,而代收费用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 怎么区分“价外费用”与“代收费用”的界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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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11-22 11:29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2#
    发表于 2012-3-20 15:01:09 |只看该作者
    自己找到答案了,供大家参考,如果有其他见解,大家也答一下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价外费用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  (三)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由此可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代收费用”如果同时符合上述3个条件的,是不需要缴纳营业税的,否则应该作为“价外费用”缴纳营业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5-9-8 12:02
  • 签到天数: 177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2-3-20 15:04:56 |只看该作者
    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房、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一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极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10-19 15:33
  • 签到天数: 26 天

    [LV.4]偶尔看看III

    4#
    发表于 2012-3-20 15:06:33 |只看该作者
    看看,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5 14:44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5#
    发表于 2012-3-20 15:40:01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3-5-17 16:46
  • 签到天数: 15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6#
    发表于 2012-3-20 15:41:58 |只看该作者
    x 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6-16 08:14
  • 签到天数: 14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7#
    发表于 2012-3-20 17:23:55 |只看该作者
    很实用的解答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6-4-1 14:51
  • 签到天数: 367 天

    [LV.9]以坛为家II

    8#
    发表于 2012-3-21 08:46:3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了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3-16 11:01
  • 签到天数: 199 天

    [LV.7]常住居民III

    9#
    发表于 2015-1-5 10:24:20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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