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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上市公司 - 公司义务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3-23 16:07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2-2-29 15:59:4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上市公司面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其投资者由成千上万的社会公众所构成,因此,上市公司又被称为公众公司,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同广大公众投资者的利益和社会稳定紧密相联。可见,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只是进入证券市场的第一步,它还必须承担上市后的持续性义务。
    管理要求  
    上市公司首先要按照“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切实转换经营机制,规范运作;其次,土市公司应切实履行对投 资者和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及时、全面、真实、准确地披露可能对股票交易产生影响的重要信息;再次,上市公司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和国际惯例,建立由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共同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有效地行使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保障股东的利益和上市公司的规范经营运作。上市公司只有认真履行上市后的义务,才能在市场上树立起公司的良好声誉和形象,才能不断吸引新的投资者,为进一步顺利筹资打下基础。
    信息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上市之后,必须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广大股东负责。根据《证券法》有关规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只有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才能有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判断;不真实的虚假记载、夸大事实诱导投资者的误导性陈 述、把与投资者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信息不作公开披露的重大遗漏,都不利于中小投资者正确的投资决策。  
    资金使用
    上市公司必须公开披露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状况的原因  
    与一般企业相比,上市公司的优势是拥有在证券市场上的筹资能力,从而能为其生产经营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支持。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上市公司可以随意更改募集资金的投向和使用状况。在实际工作中,募集资金的用途并不是绝对不可以变动的,当管理层发现招股说明书或配股说明书的全部或部分资金用途,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而无法实施时,有义务向董事会报告并提出建议;董事会如发现上述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借口,隐瞒事实,而必须尽诚信义务,开会研究拿出方案,同时召集股东大 会并提交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提议,由股东大会讨论和做出决议。如果股东大会同意更改募集资金用途,并向社会如实披露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便可责成经理班子执行。只有经过上述程序,更改募集资金用途才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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