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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 从公司、金融和财务三个角度透析重要的汇算清缴涉税政策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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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3-2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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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2-2-16 09:44:1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从公司角度透析汇算清缴涉税政策
    一、企业厂房和建筑物改扩建的涉税处理
    (一)推倒重置的房屋净值计入新资产计税成本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推倒重置的,该资产原值减除提取折旧后的净值,应并入重置后的固定资产计税成本,并在该固定资产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一并计提折旧。
    (二)提升功能的改扩建支出并入原房屋的计税基础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如属于提升功能、增加面积的,该固定资产的改扩建支出,并入该固定资产计税基础,并从改扩建完工投入使用后的次月起,重新按税法规定的该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如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即应重新按照规定年限计提折旧,而前面已经计提了的折旧需要进行追溯调整;如果有证据证明,该改扩建后的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低于税法规定的最低年限的,可以按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
    (三)提足折旧房屋的改扩建支出按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已经提够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不能再计提折旧,并且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税收上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资产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二、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涉税处理
    (国税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此条款需要纳税人把握以下方面:
    1、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减少的三种模式。
    第一,转让股权。根据国税函[2010]79号文件与国税函[2009]698号文件规定,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
    第二,被投资企业清算,企业股权消亡。根据财税[2009]60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清算时,允许在剩余资产中扣减其对应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第三,减资分配。34号公告前税法没有明确规定是否可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而34号公告明确比照企业清算。
    2、扣除的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金额只能按照注册资本比例,不能按照公司章程约定分红比例。
    尽管新《公司法》规定,企业章程可以规定投资者不按照出资比例分红,但是为了使得政策更加具有刚性,34号公告明确,必须按照“注册资本比例”来扣减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
    3、如果撤资分回的资产是非货币性资产,必须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得。

    三、个人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的涉税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第一条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项合计数-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一)自然人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并转让股权的税务处理
    无论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在股权转让时,其转让价款不得减去其对应的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被投资企业累积未分配利润和累积盈余公积份额一律视为股权转让收入的一部分处理。
    (二)投资于公司制企业并撤资的税务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由于各种原因从所投资的企业终止投资取得的所得,定性为财产转让所得,因此,其缴税方式同股权转让相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撤资或企业清算,投资者取得资产或剩余资产时,由于个人所得税中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缴纳个人所得税,财产转让所得税率也是20%,两者税负相同,因此,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公告对个人撤资或清算,未区分未分利润盈余公积与财产转让所得,一律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而企业所得税中的股息红利所得,满足税法规定条件下属于免税收入,因此企业所得税需要区分免税的股息所得与应税的财产转让所得。即,在股权转让中,个人所得税与企业所得税对于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的处理方式相同,而撤资或清算的处理方式不同。
    (三)投资于合伙企业并将合伙权益转让的税务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由于投资于合伙企业并将合伙权益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定性为财产转让所得,因此,其缴税方式同股权转让相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由于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即使合伙利润当年未分配,对于法人合伙人和自然人合伙人仍需要按规定缴纳税款,因此,待转让合伙权益或撤伙时,由于已税未分配利润已经缴纳过税款,已税利润应当从财产转让所得中扣减。
    (四)投资于合作项目并将权益转让的税务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的规定,由于投资于合作项目并将权益转让所取得的所得,定性为财产转让所得,因此,其缴税方式同股权转让相同,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投资于合作经营的项目,无论转让合作权益还是终止经营回收投资,个人所得税均对回收资金与投入资金的差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法人投资者合作建房分回资金与投入资金之间的差额视同股息红利所得,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法人投资者投资于其他合作项目分回资金与投入资金差额按照股息红利,抑或是利息收入,目前政策并不明确。

    四、企业年金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可以采取年金计算方法的应为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相关条件的部分,并非所有的补充养老保险都可以采用年金的方法去进行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纳企业缴费的,在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适用税率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一条规定:“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即个人缴费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税前扣除。
    国税函[2009]694号的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以下简称企业缴费)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个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当期应纳个人所得税款,并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后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其超过部分按照《通知》第二条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五、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23)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有关税收问题进行了规定,自201151日起施行。规定如下: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基于此规定,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生产制造企业销售自己生产的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劳务的,必须在合同中写明销售额和劳务额,并分别核算,而且向建筑业劳务发生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 只有这样才可以对销售额征收增值税,营业额征税营业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生产制造企业向甲方(发包方或业主)开具货物的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和营业税的建筑安装发票。
    要注意的是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非建筑劳务的行为,例如,空调厂家销售空调并提供安装只能就安装费并入空调销售额一起申报缴纳增值税,不可以按照国税总局2011年公告第23号的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因为,空调安装不是建筑业。
    所谓的建筑业在 (国税发[1993]149号)进行了界定。建筑业,是指建筑安装工程作业。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建筑,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的工程作业,包括与建筑物相连的各种设备或支柱、操作平台的安装或装设工程作业,以及各种窑炉和金属结构工程作业在内;安装,是指生产设备、动力设备、起重设备、运输设备、传动设备、医疗实验设备及其他各种设备的装配、安置工程作业,包括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的装设工程作业和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程作业在内;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为办理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2、如果企业是商业贸易企业,由于其是属于以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企业,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全额向机构所在地的国税局申报缴纳增值税,并向房产地企业全额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3、如果企业是建筑企业,由于其不是属于以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的企业,该企业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该对全额向房产地企业所在地的地税局申报缴纳营业税,并向房产地企业开具全额的建筑安装发票。

    六、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劳务的涉税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47号)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同时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中,凡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应按照(财税[2009]9号)第二条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凡属于不动产的,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应税货物和不动产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增值税应税货物的销售额和不动产的销售额。”
    在理解该公告时应把握该公告适用的范围、固定资产的区分标准以及签定合同时的技巧:
    (一)适用范围
       1、销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是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之上,不属于附着物则不属于该公告规定范围。
       2、销售的固定资产必须是与土地或不动产同时转让,分别转让则不属于该公告范围。
       3、销售对象应是同一购买人,而不是两个或多个购买人。
    不符合23条件的应属于兼营,兼营虽然分别核算纳税,但也不属于该公告适用范围。
    (二)固定资产的区分
    准确区分不动产和固定资产的范围是正确执行公告的关键。不动产和固定资产的区分是征收营业税还是增值税的关键。
    须要注意的是,财税[2009]113号文强调: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转让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才是公告中所说的“固定资产”。而以上所列举的均应属于认定为“不动产”的范围,只有除以上列举之外的固定资产才属于符合公告规定的增值税应税货物。
    (三)签定合同时的技巧
    为了规避税务当局对增值税应税货物销售额和不动产销售额的核定风险,企业在签定转让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分别注明转让不动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和一并销售的附着于土地或者不动产上的固定资产的销售价款。

    七、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涉税处理
    (一)自201111日起节能服务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涉税优惠政策
    1、营业税优惠政策
    (国办发[2010]2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对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2、增值税优惠政策
    (国办发[2010]25号)第三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 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对其无偿转让给用能单位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免征增值税” 。(财税[2010]110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国办发[2010]25号)和(财税[2010]110号)的规定,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企业所得税)”。
    2)用能企业按照能源管理合同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合理支出,均可以在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区分服务费用和资产价款进行税务处理。
    3)能源管理合同期满后,节能服务公司转让给用能企业的因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资产,按折旧或摊销期满的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办理上述资产的权属转移时,也不再另行计入节能服务公司的收入。
    (二)节能服务企业从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会计制处理
    (国办发[2010]25号)第三条完善相关会计制度规定:“各级政府机构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视同能源费用进行列支。事业单位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按照合同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计入相关支出。企业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节能改造,如购建资产和接受服务能够合理区分且单独计量的,应当分别予以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准则制度处理;如不能合理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单独计量的,企业实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支出作为费用列支,能源管理合同期满,用能单位取得相关资产作为接受捐赠处理,节能服务公司作为赠与处理。”
    (三)节能服务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应具备的条件
    1、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相关技术应符合《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规定的技术要求;2、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企业签订《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其合同格式和内容,符合《合同法》和《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等规定;3、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元,且能够单独提供用能状况诊断、节能项目设计、融资、改造(包括施工、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等)、运行管理、人员培训等服务的专业化节能服务公司;4、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符合(财税[2009]166号)“4、节能减排技术改造”类中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项目和条件;5、节能服务公司投资额不低于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投资总额的70%6、节能服务公司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八、企业赠送个人礼品的涉税处理
    (一)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1、需要企业代扣代缴个税的三种情况
    (财税[2011]50号)文件,该文件明确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以下三种情形的,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2)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3)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关于企业赠送礼品如何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财税[2011]50号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企业不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况
    (财税[2011]50号)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向个人赠送礼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企业通过价格折扣、折让方式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2)企业在向个人销售商品(产品)和提供服务的同时给予赠品,如通信企业对个人购买手机赠话费、入网费,或者购话费赠手机等;(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个人按消费积分反馈礼品。
    (二)企业向个人赠礼品的增值税处理
    企业将自产的货物作为礼品赠人时应该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且该自产货物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企业将购进的货物作为礼品送人属于个人消费,其购进货物的进项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如果购进时已经抵扣,则应在礼品送人时将已抵扣的进项税额转出。
    (三)企业向个人赠礼品的所得税处理
    (国税函[2008]828 号)规定,视同销售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国税函〔2010148 号)第三条规定:国税函[2008]828 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处置外购资产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是指企业处置该项资产不是以销售为目的,而是具有替代职工福利等费用支出性质,且购买后一般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处置。
    基于此规定,礼品支出费用还涉及企业所得税。企业送礼在企业所得税处理上要注意一点,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如果是外购的礼品,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
    企业外购礼品赠送给客户个人的行为,属于用于交际应酬需要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同时按业务招待费的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从金融角度透析汇算清缴涉税政策

    详见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从财务角度透析汇算清缴涉税政策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涉税规定
    (一)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的法律依据
    1、(国税总局公告[2011]40号)就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关问题公告如下:“自201181日起,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中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已将货物移送对方并暂估销售收入入账,但既未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也未开具销售发票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取得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即货物已经发出且收到货款,但没有开发票);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2、增值税暂行条例第19条第1款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3、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分为以下三种:第一种方式:直接收款模式。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第二种方式:赊销收款模式。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第三种方式:预收货款模式。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二、企业取得专用性财政资金的涉税处理
    (财税[2011]70号)明确规定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财税[2008]151号文第一条规定: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属于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同时还规定,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了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财税[2008]151号强调,财政性资金是指企业取得的来源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财政补助、补贴、贷款贴息,以及其他各类财政专项资金,包括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种税收,但不包括企业按规定取得的出口退税款。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性资金,除投资和借款以外,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财税[2008]151号指出,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上述审批管理权限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乱收费项目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企业发放“双薪”与“年终奖”的涉税处理
    (一)企业当年既发放“双薪”又发放“年终奖”的涉税处理
    根据国税发[2009]121号文件规定,企业发放的“双薪”不能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并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当年既发放“双薪”又发放“年终奖”时,应把“双薪”并入发放“双薪”当月的工资中去,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只发放“双薪”没有发放“年终奖”的涉税处理
    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了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基于此规定,企业只发放“双薪”没有发放“年终奖” 的话,应把“双薪”看成年终奖进行计算个人多得税。
    (三)企业给职工发放年终奖时,可以采用以下纳税方案:
    1、企业发放年终奖时,一定要回避纳税“临界点”,即全年一次性奖金总额除以12个月的商数必须在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七级税率表”中的含税级距之内,如果超过纳税“临界点”,就应该超过的部分下次发放。
    2、分两次发放年度考核奖金,计算应纳个人所得税。把一次性发放的年终奖分两次发放的主要目的是降低了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适用税率,可以起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四、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及其税务处理
    (一)法律依据:(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和(国税发[2005]9号 )
    (二)四方面的税务处理
    1、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第一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个人所得税款,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应将雇主负担的这部分税款并入雇员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后,按照规定方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2、对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法。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 )第二条规定:计算方法分为雇主为雇员定额或全额负担税款、以及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两种情况的计算。
    1)雇主为雇员定额或全额负担税款的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雇主替雇员定额负担的税款-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
    2)雇主为雇员按一定比例负担税款的计算:
      ①查找不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12,根据其商数找出不含税级距对应的适用税率A和速算扣除数A
       ②计算含税全年一次性奖金
      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当月工资薪金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差额-不含税级距的速算扣除数A×雇主负担比例)÷(1-不含税级距的适用税率A×雇主负担比例)
    3、全年一次性奖金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款的计算方法 。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三条规定:“对上述应纳税所得额,扣缴义务人应按照国税发〔20059号文件规定的方法计算应扣缴税款。即:将应纳税所得额÷12,根据其商数找出对应的适用税率B和速算扣除数B,据以计算税款。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实际缴纳税额=应纳税额-雇主为雇员负担的税额”
    应扣缴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分两种情况计算:
     (1)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的,适用公式为:
      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法定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需要注意的是,公式中:“减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法定扣除额的差额”,在上述换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依照28公告所例公式对其“差额”已进行扣除。在计算应扣缴个人所得税时,依照28公告第三条所例公式: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B-速算扣除数B
    4、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本应应由雇员个人负担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的个人所得税款,由雇主为雇员来负担,属于雇员又额外增加了收入,是雇员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也属于企业工资薪金支出。但如果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直接列支,则不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因此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五、房产税申报中的涉税风险及控制策略
    (财税〔2010121)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财税〔2010121号文件还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
    (财税〔2008152)规定:“自20091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
    1)执行《小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对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方法。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相关在建工程。”基于以上规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地价计入了房产原值,但是,对于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的部分,会计制度并未明确要求将这部分“空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因此,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相应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增或调减。
    2)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对从价计征房产税的计税原值确认方法
    《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应用指南指出:“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与建筑物应当分别进行处理;外购土地及建筑物支付的价款应当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分配;难以合理分配的,应当全部作为固定资产;企业(房地产开发)取得土地用于建造对外出售的房屋建筑物,相关的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应当计入所建造的房屋建筑物成本。”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以及“外购不动产支付的价款难以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以外,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注:单独计入“无形资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而不计入房产原值。原来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将地价合并计入房产原值的,在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还应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并单独计价。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未将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
    3)宗地容积率和建筑面积的界定
    ①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是指在城市规划区的某一宗地内,房屋的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分为实际容积率和规划容积率两种。通常所说的容积率是指规划容积率,即等于地上总建筑面积÷规划用地面积,也指即宗地内规划允许地上总建筑面积与宗地面积的比值。但在税收实践中的容积率是指实际容积率。
    ②容积率表达的是具体“宗地”内单位土地面积上允许的建筑容量。宗地是地籍管理的基本单元,是地球表面一块有确定边界、有确定权属的土地,其面积不包括公用的道路、公共绿地、大型市政及公共设施用地等。容积率只有在指“宗地”容积率的情况下,才能反映土地的具体利用强度,宗地间才具有可比性。
    ③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平面面积的总和,其计算范围必须按照建设部第326令《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的公告》执行,包含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但独立的烟囱、烟道、地沟、油罐等不计算建筑面积。由此加油站的加油罩棚虽不征收房产税,但需要计算其容积率,从而可能影响到房产税的计征。另外,建筑物净高低于1.2米的建筑物不计算总建筑面积;在1.2米至2.2米之间的建筑物按1/2计算总建筑面积;超过8米的单层建筑物,按2倍的计算单层建筑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4)免收租金期间的房产税计算
    财税[2010]121号规定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5)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房产税处理
    (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精神,按下列规定执行: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自200611日起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六、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的税务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26号)就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从2011531日开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煤矿企业实际发生的维简费支出和高危行业企业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2011531日之前,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取的、且在税前扣除的煤矿企业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相关税务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1)本公告实施前提取尚未使用的维简费和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用于抵扣本公告实施后的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仍有余额的,继续用于抵扣以后年度发生的实际费用,至余额为零时,企业方可按本公告第一条规定执行。
    2)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3)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本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以上规定说明,专项储备资产折旧不得重复扣除。专项储备资产折旧不得重复扣除分为以下两种情形:一是企业原计提的并在税前扣除的安全生产费用储备,已用于资产投资、并计入相关资产成本的,该资产提取的折旧或费用摊销额,不得重复在税前扣除。已重复在税前扣除的,应调整作为201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二是已用于资产投资、并形成相关资产部分成本的,该资产成本扣除上述部分成本后的余额,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资产折旧或摊销年限,从公告实施之日的次月开始,就该资产剩余折旧年限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并在税前扣除。

    七、企业转让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的税务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在企业转让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注意:39号公告代持股的解决方案,只适用于股权分置改革原因形成的代持限售股)
    上述限售股转让收入扣除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该限售股转让所得。企业未能提供完整、真实的限售股原值凭证,不能准确计算该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第三条的规定,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其企业所得税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1)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2)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一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即对转付额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实际所有人为企业则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营业税的处理
    (财税[2009]111)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而正因为企业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实务中很难区分实际所有人是否为个人,而出售人为代个人持有的限售股的企业,因此还应按“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三)个人所得税的处理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规定,企业对转让限售股转让收入缴纳企业所税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即对转付额不再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实际所有人为企业则不需要再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税总局公告2011年第39号 )第二条第(二)项规定:“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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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2-6-16 08:14
  • 签到天数: 143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2-2-16 09:58:57 |只看该作者
    好资料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5-3-23 15:45
  • 签到天数: 430 天

    [LV.9]以坛为家II

    3#
    发表于 2012-2-16 10:43:20 |只看该作者
    顶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9-8-16 14:54
  • 签到天数: 555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2-2-16 16:43:26 |只看该作者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8-10-4 23:27
  • 签到天数: 1622 天

    [LV.Master]伴坛终老

    5#
    发表于 2012-2-24 22:11:32 |只看该作者
    “详见201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在哪儿?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3-29 15:12
  • 签到天数: 93 天

    [LV.6]常住居民II

    6#
    发表于 2012-4-1 11:24:26 |只看该作者
    这颜色,看得好累眼哦。
    好文章,谢谢!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4-5-9 08:00
  • 签到天数: 719 天

    [LV.9]以坛为家II

    7#
    发表于 2012-4-2 12:46:56 |只看该作者
    进来认真学习,下载,付费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9-24 22:04
  • 签到天数: 67 天

    [LV.6]常住居民II

    8#
    发表于 2012-5-23 16:13:34 |只看该作者
    谢谢LZ分享,好资料,要是排版和字体能改改就更好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5-4-24 08:19
  • 签到天数: 212 天

    [LV.7]常住居民III

    9#
    发表于 2012-9-21 21:01:36 |只看该作者
    这个帖子不错,大家快来顶起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10#
    发表于 2012-11-21 19:35:23 |只看该作者
    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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