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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市风云] 深交所出台创业板退市制度意见征求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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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29 08:26:55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2011年11月29日01:54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提要] 11月28日,深交所出台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意见征求稿,明确创业板两个退市制度,即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深交所表示,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第1页:深交所出台创业板退市制度意见征求稿 第2页:创业板新退市制度不支持“借壳”恢复上市 第3页:创业板退市新规再添寻租空间 上市公司或继续只生不死 第4页:新退市标准敲响垃圾股丧钟 20多家公司将面临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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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出台创业板退市制度意见征求稿 36个月遭谴责三次终止上市
      11月28日消息 今日,深交所出台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意见征求稿,明确创业板两个退市制度,即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深交所表示,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包括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以及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创业板公司。
      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深交所出台的《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方案》(征求意见稿)包括六方面:
      一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1 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收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2 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三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实践,加快退市制度。
      四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
      五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六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制度建设,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深交所在总结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制定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为什么要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
      现行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目前的退市程序比较复杂,退市周期较长,存在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为配合资本市场的改革进程,使市场保持有进有出、吐故纳新、动态平衡的合理状态,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推动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势在必行。现行创业板退市制度与主板退市制度一脉相承,其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如果不加以改进和完善,在主板市场退市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全有可能在创业板市场重现。
      退市制度作为创业板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自创业板启动以来一直广受关注,市场对于创业板实施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寄予很高的期望。创业板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没有历史包袱,尽快在创业板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将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对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发挥探索及示范作用。此外,也有利于培育投资者和整个市场的风险意识,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形成以业绩为基础的投资理念,促进理性投资文化的建立,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主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经过近两年来的研究论证,深交所提出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方案》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充分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坚持市场化的方向,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方案》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在创业板现有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二是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三是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四是设立退市整理板块,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将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五是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调整"*ST"制度,通过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以及深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3.创业板现在有哪些退市条件?为什么要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借鉴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上述退市条件在主板的基础上已经增加了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三个退市条件。
      《方案》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个规范运作方面和市场效率方面的退市条件: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在退市标准的多元化和市场化方面又迈进了一步。
      (1)关于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
      规范运作是上市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也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现行退市条件中缺乏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标,部分上市公司虽然财务指标没有达到退市标准,但经常发生重大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以将此类"害群之马"清除出市场,并提高监管的威慑力。由于规范运作涉及到公司运作的诸多方面,难以全面列举,因此以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这一综合性的指标作为一项退市条件的操作性更强。
      为了使"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能够得到更好地执行,深交所已经于2011年4月对外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保证制度的透明和公正。《公开谴责标准》中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做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的规定。被处罚对象提出复议时,上诉复核委员会要召开听证会议,相关人员可以在会上进行申诉。
      (2)关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条件
      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普遍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一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即"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创业板公司股票交易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将终止上市。增加这一反映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
      4.为什么要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如何完善?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来实现恢复上市,是否意味着创业板公司不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目前,主板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法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较为普遍。鉴于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没有规定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来判断是否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因此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政府补贴、大股东输送利润、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这类公司虽然在财务指标上暂时实现了盈利,但是并不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实现恢复上市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非常不利。为此,《方案》完善了创业板恢复上市的标准,明确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防止创业板公司通过一次性的交易、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
      主板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上市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比较普遍,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借壳炒作"现象,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极易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级市场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为了避免类似现象在创业板出现,非常有必要明确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创业板公司通过借壳的方式恢复上市。
      创业板公司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资产重组的,而且深交所非常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等,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创业板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但是,创业板公司一旦进入暂停上市状态,深交所不支持这类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通过借壳的方式实现恢复上市,以避免"借壳炒作"的现象在创业板重现。
      5.为什么要对净资产为负和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两项退市条件进一步缩短退市时间?
      《方案》对净资产为负和累计成交量过低的两个退市条件缩短了退市时间。
      一是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的现象说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一般而言,净资产为负远比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形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加快此类公司的退市速度。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显示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第二年年报显示净资产继续为负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之后的首个中期报告公司净资产继续为负即终止上市。为加快此类公司的退市速度,《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显示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即暂停上市,第二年年报显示净资产继续为负即终止上市。
      二是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的退市条件。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其后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终止上市。出现此类情形反映公司股票流动性严重不足,市场效率低下,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为加快退市速度,《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终止上市。
      6.为什么要改进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方式,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后,如何向投资者提示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安排,设计"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的初衷是为了充分提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该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风险揭示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普遍存在资产重组预期,不少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出现了恶性炒作现象,个别"*ST"公司市盈率甚至一度达到1000倍以上,并形成了板块炒作效应,时常出现群体性的暴涨暴跌,其风险提示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在创业板退市制度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如果创业板继续采用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那么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将在股票简称和行情揭示上和主板公司相混同,这将不利于投资者识别并规避此类公司。为此,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
      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后,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将采取以下两个配套措施:一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出现退市风险,要求创业板公司及时披露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退市公告;二是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利用创业板这一特有的制度安排,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充分和精确地揭示退市风险。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完全能够达到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7.为什么要设立"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退市整理期"的制度设计要点是怎么考虑的?
      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同时有充裕的时间来实现退市公司股价的回归,化解高价退市的风险,我们借鉴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做法,设立"退市整理期",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在此期间不再受理公司重组申请。
      同时设立"退市整理板",将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集中到"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行情上实行另板揭示,不再与其它创业板公司股票一同显示行情。
      对于"退市整理板"的涨跌幅限制问题,考虑到现行5%的涨跌幅限制不足以实现股价的回归,而完全不设涨跌幅限制可能存在爆涨爆跌的风险,因此将与正常股票相同维持10%的涨跌幅限制,以便于退市风险得到合理的释放。
      8.创业板公司退市后,公司的去向怎样安排?是否有仍然可以进行股票转让的渠道?
      目前主板公司退市后,均统一平移到代为办理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以保证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进行转让的渠道。而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的去向未做统一的安排,如果公司符合代为办理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到代为办理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为了使持有创业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有一个可以进行股票转让的渠道,《方案》规定在创业板将采取同样的做法,即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一律平移到代为办理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但是如果达到破产条件的,依法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不再平移。
      9.创业板退市方案何时正式实施?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现已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并正式对外发布。正式方案公布后,深交所将开始着手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根据方案的有关内容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的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完成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
    新增退市条件:三年三次遭公开谴责、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低于面值的终止上市,恢复上市的盈利指标需扣除非经常性收益,缩短退市时间 触发退市条件即移入“退市整理板”,再交易30日。

      备受市场关注的创业板新退市制度迈出实质性一步。昨日,深交所发布《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为期一个月。

      《方案》从增加退市条件、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加快退市速度、设立“退市整理板”、改进退市风险提示方式等五个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了完善,并明确提出: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通过这些制度设计,深交所力求根治退市效率低、退市难的现象,尤其是解决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造成的“停而不退”、壳资源炒作的问题。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增加两个退市条件。一是,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二是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这两个条件主要是打击上市公司重大不规范行为,提高市场效率。

      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这些设计,主要是防止创业板公司通过一次性的交易、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避免“借壳炒作”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的发生。

      创业板公司在正常情况下可以进行资产重组,而且深交所非常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等。

      缩短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一旦年度财报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其股票终止上市。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创业板新退市制度
      不支持"借壳"恢复上市
      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即"*ST"制度。拟要求公司在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此后每周提示一次。拟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提示有关投资者。
      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行情另板揭示,涨跌幅限制为10%。
      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终止上市以后拟统一平移至代为办理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新版创业板退市制度在市场引起了强烈反响。
      英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昨日称,新版创业板的退市制度充分反映和符合创业板的特点,主要有三个看点值得关注:一是强化了交易所的动态监管。如新版退市制度提出,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二是符合创业板的特点。如,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股价低于面值,实际上也反映了投资者对公司的恶劣印象,这类公司没有必要继续留在市场上。"三、新版退市制度没有"ST、*ST"这样"披星戴帽"的过渡阶段,采取直接退市的规定较为严格,同时不允许被借壳,能够抑制疯狂投资的怪圈,倒逼公司的危机意识。
      鹏华基金研究部总经理冀洪涛则表示,《方案》是中国资本市场制度完善进程中非常有意义的一步。如提出"创业板公司直接退市,不允许被借壳",这将有效抑制炒绩差公司重组"僵尸复活"的热情,对于鼓励价值投资而非投机的投资文化意义重大。
      "一个"有进有出"的资本市场,才是一个更健康的市场。"冀洪涛说。
    深交所创业板退市方案意见稿终于亮相,或为主板改革退市制度提供借鉴。但市场人士质疑,创业板退市,监管职权进了一大步,但创业板最让人担忧的三高问题依然存在,新规究竟在保护谁的利益?

      要退市,股价先跌九成

      证券市场的功能是引导资源
    相关公司股票走势
    ·                     汇川技术71.00+1.502.16%
    ·                     汤臣倍健88.27+0.981.12%
    ·                     紫金矿业4.34+0.010.23%
    ·                     迪威视讯22.08-0.15-0.67%
    ·                     金亚科技8.55-0.29-3.28%
    优质配置,实现这一功能的“前门制度”是IPO,而比前门更加严格的“后门制度”则是退市制度。

      然而,A股成立以来,中国证券市场的年均退市率仅2%,这一数字远低于纽交所的6%、纳斯达克的8%和英国AIM的12%。近4年,A股已没有公司退市。

      银河证券首席经济学家左晓蕾说:“希望这次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新规定,能够正式结束中国上市公司只生不死,劣币驱良币制度性的扭曲带来的现象。”

      但这一次,她可能会失望了。

      本次深交所意见稿明确的创业板退市条件之一,是创业板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每股面值。请注意,是低于每股面值,而不是低于每股发行价。

      设计创业板退市规则的专家,可能已经忘记了上市公司股票的面值意味着什么。目前,已上市的2301家A股公司中,除了紫金矿业面值为0.1元/股,其他公司面值全部为1元/股。

      统计显示,A股21年的历史中,仅11只股票股价曾低于1元/股,都集中在2005年至2006年,其时,A股经历股权分置改革,上证指数跌破1000点。而自打创业板推出以来,国内最低收盘价的创业板公司为金亚科技(300028),今年10月24日,该股创下7.13元/股的创业板最低收盘价。汇川技术(300124)的历史最低收盘价为63.52元/股。

      也就是说,即便按照创业板历史最低收盘价算,金亚科技要跌破面值,股价至少跌去85.97%,而这一标准还得持续20天。而汇川技术若要符合退市标准,即便按照历史最低价格计算,也要股价跌去98.4%,而且在持续20天内不能上涨任何一点。

      截至昨天,金亚科技报收8.55元/股,是目前创业板收盘价最低的公司,汤臣倍健报收于88.27元/股。按照面值计算,金亚科技和汤臣倍健需分别跌88.3%和98.87%,才能跌破面值。

      “以创业板的小股本,只要找个小型私募在收盘时微微打入些资金托一托价格,就完成了不退市。”一投资者说道,“在这样的标准下,即便是创业板公司实际控制人想与盛大总裁陈天桥一样实现私有化退市,那也是万万不可能的。”

      又如在制度规定,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要退市。而以目前创业板日均成交量最低的迪威视讯为例,日均成交31.49万股,按照120个交易日计算,其成交也在3779万股,要累计120天成交低于100万股,也就是说,每天成交不到1万股。除非股民都不玩退出A股了,否则,这一标准,不过也是交易所谴责游戏的一个陪衬而已。

      “柔性寻租”的退市标准

      在一些市场人士看来,拟推出的创业板快速退市新规,增加了行政“谴责权”威力,带来更多寻租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刘纪鹏指出,“刚性的不可寻租标准增多了,但柔性的可寻租标准,如"被谴责三次退市",执行起来仍会受到困扰和公关。”

      深交所说,受到该所三次公开谴责的上市公司须马上退市。但是,从2009年10月份开板后至昨日,仅3家上市公司收到其一次通报批评,没有一家创业板公司收到过公开谴责。而在未实施该退市标准的主板和中小板公司中,满眼都是“公开谴责”。

      “可以这样说,是否对上市公司实施公开谴责,其主动权掌握在深交所手中。”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代表说道。

      北京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中心主任曹凤岐也说:“这个条件只能增加交易所的权力。”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金融系副主任吕随启认为,出台退市制度的必要性毋庸置疑,但能否贯彻执行值得怀疑。“上市公司每一次被谴责,都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以及监管层之间多头博弈的结果。在退市制度流于形式之时,每一次被谴责的时间间隔都相对较长。一旦退市与被谴责关联,谴责就成了一种有寻租价值的权力,被谴责就不会再成为屡见不鲜的风景线,因此退市就可能成为凤毛麟角。”

      刘纪鹏分析称,“长期以来我们的监管体制有两个环节存在偏差,一是制度上制定的不明确、不坚决,二是执行环节大打折扣。由于退市制度细则不全,监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会遭遇公关,公关制度制定不具体会有空间,上市公司质量大打折扣,借壳重组存在大量寻租空间,股价上蹿下跳,过度投机。”这位教授直言,“今天的资本市场问题,由创业板发行制度引发,入市制度直接导致三高超募,对此监管部门至今没有进行反思。”

      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向威达则直接剑指,该退市规则无视了上市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因为上市公司通过IPO和再融资圈走了大量资金,新股东上市后和中间炒作的主力可能也赚了不少钱,退市损害的主要还是中小股民……退市必须经过股东大会,不能说你们让我退我就退。”
     深交所28日公布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经济参考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认为,在退市制度的冲击之下,一些质量不佳的、有退市危险的上市公司恐将面临股价“地震”。
      《方案》最大的亮点是完善了创业板的退市标准。在现有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新增了两个退市标准,一是“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二是“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即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这个应该说是一个高起点的、比较完善的退市标准。退市标准得到了多元化设计,既有连续亏损退市法,也有资不抵债退市法,有一元退市法,也有成交量退市法和行政谴责退市法。这种标准与国际接轨,也具有十分明显的市场化导向。”武汉科技大学金融证券研究所所长董登新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与此同时,《方案》还明确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以及设立“退市整理板”等等。
      对于《方案》的出台,多数专家均表示了肯定。“这是深交所在中国股市绝地新生方面迈出的一步,应该为其叫好。从微观上来说,《方案》有了较大进步,其中刚性不可寻租的标准增多了,比如股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面值,净资产为负两年等。”中国政法大学资本研究中心主任刘纪鹏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长城证券研究所所长向威达也认为,深交所推出的措施宗旨都是为了提高风险意识,打击过度炒作,打击内幕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其宗旨应予肯定。
      大证券研究所所长李大霄认为,创业板新版退市制度没有“ST、*ST”这样“披星戴帽”的过渡阶段,采取直接退市的规定较为严格,同时不允许被借壳,短期来看退市制度出台对于绩差公司的股价会有一些冲击。
      WIN D统计数据显示,自2009年创业板开板以来,创业板企业上市之后净利润大幅下滑情况已经屡见不鲜。在目前276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有32家出现了2010年净利润较2009年下滑的情形。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下滑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则进一步扩大到了达到了78家,其中,当升科技、康芝药业、荃银高科、恒信移动和新宁物流的净利润同比下滑 幅 度 则 分 别 达 到 了95 .6%、84.8%、82.6%、75.6%和64.0%。在上述5家创业板上市公司中,除了康芝药业外,其余均在2010年也出现了净利润下滑的情形。
      实际上,在2010年净利润下滑的32家创业板企业中,有20家今年前三季度净利润同比继续下滑。它们分别为当升科技、荃银高科、中青宝、国联水产、恒信移动、新宁物流、宝通带业、宁波G Q Y、天龙集团、科新机电、华伍股份、中科电气、智云股份、康耐特、赛为智能、南都电源、中元华电、宝德股份、金龙机电和朗科科技。就下滑幅度而言,在这20家上市公司中,有高达14家出现了净利润下滑幅度扩大的情形。从目前创业板的退市标准来看,虽然距离资不抵债退市法和一元退市法尚有不少距离,但这些已经出现净利润连续下降的公司恐将面临连续亏损退市的重压。
      董登新认为,如果创业板多元退市标准一步到位推行的话,很快就会出现不少创业板公司股价逼近一元的退市临界点。“一旦创业板的各项退市标准得到严格实施,一些逼近创业板退市标准的创业板企业的股价会迅速大幅滑落,垃圾股的股价地震就会发生,这点不用怀疑。”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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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11-11-29 08:31:3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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