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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北京:2008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指南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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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于 2008-7-3 00:00:1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北京:2008年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指南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7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发[2008]2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国税函[2008]44号)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发[2008]24号)文件精神,现将有关纳税人2008年季度申报和相关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实行查帐征收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申报表,适用《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 10号)文件的总分机构还应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2. 对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累计利润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3. 纳税人用本年度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进行弥补,在预缴申报时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4.高新技术企业政策:
    2008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2007.3.16以前在工商登记成立的企业)且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未到期的,可以继续按照原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执行。
    2008年1月1日前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优惠税率的,在新税法有关规定重新认定之前,暂按25%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
    5.对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方式的纳税人,必须在接受纳税人申报前先在系统中进行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工作。
    6.原采取按月预缴方式的纳税人,2008年一季度改为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
    7.新申报表填写注意事项:
    (1)“税款所属期间”的填报发生了变化:
    新表(2008版预缴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旧表(2006版预缴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为当季(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
    (2)增加了“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本期金额”列对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税额无实际影响,“应补(退)所得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的数据。
    (3)取消了“纳税调整增加”、“纳税调整减少”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应纳税所得额”行次,月(季)度预缴不进行纳税调整。
    (4)增加了第2行“营业收入”、第3行“营业成本”,与第4行“利润总额”没有钩稽关系。分别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利润总额。
    (5)增加了第二部分(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的总分机构填写。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第1行至第16行)的基础上填报第1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二、实行核定征收纳税人的相关规定: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申报表。
    2.对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累计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含)的,在预缴申报时暂减按20%税率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填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时,按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将减征的5%所得税额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栏填报。
    三、国税函[2008]85号第二条第(一)款中关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结清应退税款,是指企业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办理完申请退税手续。

    为保证新老税法的顺利衔接和新税法的顺利实施,我局还会陆续将相关政策、通知通过政府网站发布,欢迎广大纳税人登陆查询,登陆网址:
    http://www.bjsat.gov.cn(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址)
    chaoyang.bjsat.gov.cn(北京市朝阳区国家税务局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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