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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 转让自有房屋及土地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7-9-21 11:07
  • 签到天数: 94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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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11-9 12:31: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转让自有房屋及土地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问:工业企业若将土地、自建的房屋进行转让,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土地的评估增值能否扣除?房屋及构筑物是按原值还是按余值扣除?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关于转让旧房如何确定扣除项目金额的问题:
      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根据上述规定,工业企业转让旧房,不能扣除土地的评估增值。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规定,对取得土地或房地产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计算其增值额时,只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
      因此,工业企业转让土地,可以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支付的地价款等,不能扣除土地的评估增值。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为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第二条规定,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
      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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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TA的每日心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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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8-21 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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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11-11-9 17:43:13 |只看该作者
    学习一下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3-3-29 15:12
  • 签到天数: 93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12-3-15 16:10:30 |只看该作者
    面临同样的问题,赶紧学习学习

    该用户从未签到

    4#
    发表于 2012-4-28 13:04:38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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