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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疑] 投资、联营企业将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擦汗
    2017-9-30 09:09
  • 签到天数: 14 天

    [LV.3]偶尔看看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11-1 22:16:22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投资、联营企业将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
          问题内容:
          《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请问:上述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接收投资的房地产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是谁?是投资者还是接受投资的企业?
          回复意见: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再转让时土地增值税纳税人为投资联营企业,而投资、联营企业应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且相应不动产投入时,所有权已归属于接受投资企业,再转让的主体只能是接受投资企业而不是投资者。
          国家税务总局
          2011/0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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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5 15:36
  • 签到天数: 1052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2#
    发表于 2011-11-2 09:57:58 |只看该作者

    学习学习
    。。。。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2-4-22 21:33
  • 签到天数: 11 天

    [LV.3]偶尔看看II

    3#
    发表于 2011-11-2 12:25:33 |只看该作者
    对呀,,怎么也不能算到投资人的脑袋上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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