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楼主: wpjmymm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求助] 实测面积少于预售面积3%要怎么处理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3-5-22 13:57
  • 签到天数: 44 天

    [LV.5]常住居民I

    11#
    发表于 2011-10-16 11:06:07 |只看该作者
    新个税法第二条第十一款规定“十一、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这里很明确了“其他所得”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必须是“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国税函[2006]865号规定的按揭不能办理因双方协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向购房人支付违约金作为“其他所得”是“经商财政部同意”的,也就是符合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的条件,所以可以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本贴所指的有经财政部同意吗?如没有,则不属于此类情况,因此暂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点评

    偶然所得  发表于 2011-10-16 18:20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0-1-14 12:36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12#
    发表于 2011-10-17 19:11:59 |只看该作者
    本人认为属违约收入,对于客户来讲属偶然所得,严格来讲公司应该代扣个税。(偶然所得包括现金及实物)

    该用户从未签到

    13#
    发表于 2011-11-2 14:46:22 |只看该作者
    不用扣个税

    该用户从未签到

    14#
    发表于 2011-11-2 14:51:42 |只看该作者
    银河飞雪 发表于 2011-10-15 21:5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865号

    应该属于偶然所得

  • TA的每日心情
    无聊
    2017-2-27 11:32
  • 签到天数: 39 天

    [LV.5]常住居民I

    15#
    发表于 2011-11-2 16:32:48 |只看该作者
    好问题,学习了
    12
    返回列表 发新帖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