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0-1-14 12:36 |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
要不要交税,首先应该讨论是不是发生的税法规定的应税义务。 一、 是否涉及到转让不动产发生的应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称应税行为)。前款所称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物建成后移交政府,显然该企业并不是建筑物建成后的受益者、也不能支配建筑物。所以不涉及不动产转让应税义务 二、 是否涉及到建筑安装发生的应税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分析:该企业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并不具备有建筑安装的资质不能从事建筑安装。所以该企业与政府的合同应该是委托该企业代政府发包行为(合同内容),正常来说企业会收取相关手续费。特殊在于对方是政府。没有相关手续费产生。所以也没有取得相关收入谈何税收? 三、 实际发生的建筑成本与按合同约定收取政府款项不足的部分成本是否可以计入成本呢?涉及1、土地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分析:1、土地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六条 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 (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是指纳税人房地产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成本(以下简称房增开发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 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等。 前期工程费,包括规划、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三通一平”等支出。 建筑安装工程费,是指以出包方式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以自营方式发生的建筑安装工程费。 基础设施费,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公共配套设施费,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一般指开发小区红线内开发项目区域的建筑物及其他设备等) 开发间接费用,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以上5项扣除的项目没有一项对得上号的。 2、企业所得税:超过部分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呢?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没有依据表明为超过部分是与开发项目取得的收入有关,所以本人认为正常也是不可以抵扣的。 总结与建议: ①如果你认为你们税务不够精明或地方政府可以干预的情况下超出的部分成本可以成本抵扣的话那么啥也别说的,入成本就是的。 ②正常本人建议通过公益事业捐赠,但这样最多只能企业所得税抵扣不能进行土地增值税扣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