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7349|回复: 3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转贴] 集团内部资金占用费是否存在纳税问题?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0-24 00:10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6-25 09:20:51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问:我们在实际工作中遇到以下问题:(1)在集团公司内部独立单位之间发生的资金往来应采用什么收据?(2)集团内部有资金调剂(未支付利息)的情况,请问占用资金是否存在纳税方面的问题?
    答:集团内的独立核算的单位之间的、不属于销售或提供劳务业务的资金往来,可采用自制的、加盖本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收款收据记账。由于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属于关联企业,按照国税函[2003]1284号文件的规定,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所说“合理调整”应包括:调整方法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调整计算依据应以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可比性价格等资料为基础;调增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应避免双重征税。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互相占用资金,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资金占用费。另根据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第九条的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因此,集团内各独立核算的单位,相互占用资金,应按规定收取资金占用费,并应按规定计算缴纳营业税。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6-10-24 00:10
  • 签到天数: 148 天

    [LV.7]常住居民III

    2#
    发表于 2008-6-25 09:24:17 |只看该作者
    1\你公司让渡资产使用权属于企业会计准则---收入核算的内容,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但是你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照合理的原则在借款其间内合理分摊计入收入.
    2\关于税收问题:
    1)营业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1995年4月17日 国税发[1995]156号、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
      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因此,你单位应当缴纳营业税.最好你公司到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发票,并缴纳营业税,目前税率为5%.关于缴纳营业税及按照实际缴纳的营业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用附加,按照会计规定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出核算.(根据配比原则)
    2)\你公司取得的利息收入所得和其他应纳税所得额合并进行汇算清缴.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23-11-28 10:15
  • 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3#
    发表于 2008-6-25 09:45:17 |只看该作者
    只有在统借统贷上动点脑筋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1-11-18 12:55
  • 签到天数: 6 天

    [LV.2]偶尔看看I

    4#
    发表于 2008-7-16 23:10:28 |只看该作者
    是这个样子的,以后要注意细节。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