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18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资料] 用房产进行联营的房产税筹划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08-6-24 21:48:58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国的税法规定:纳税人将拥有的房产投资于他人,或与他人联营,如果投资者承当风险,则从价计征房产税,如果投资者不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资金,那么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法在这里提供了一个可供选择的计税方法,我们先来看一下选择这两种方法的纳税效果上有什么不同。
       棒棒公司用原价500万的房产与大飞企业联营,如果棒棒公司每年能收回的利润为600万,在不考虑其他因素的情况下,只从房产税考虑,我们来看一下共同承担风险和不共同承担分担风险两种方式下,企业应缴纳房产税的额度。(当地规定的扣除率为30%)

        如果棒棒公司与大飞公司采用共同承担风险的模式,那么则从价计征的方法计征房产税,年应纳的房产税为:
                    500×(1-30%)×1.2%=4.2(万元)
        那么如果棒棒公司与大飞公司采用非共同承担风险的模式,那么则从租计征的方法计征房产税,年应纳的房产税为:
                    60×12%=7.2(万元)
        我们可以看到,共同承担风险比不共同承担风险要节省3万元的税款,但共同承担风险会增加纳税人的风险系数,所以在选择这种筹划方法来筹划房产税的时候,应该从综合方面考虑,如果共同承担风险对纳税影响比较小,则可以考虑这种合作方式。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