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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贴] 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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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2-3-23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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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LV.2]偶尔看看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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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11-9-3 12:23:0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1年第46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以下简称税法)将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根据税法修改的相应条款,现就贯彻执行的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的适用问题
      (一)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一),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应纳税额的计算问题
        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见附件二)。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比照本公告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本公告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所附“税率表一”和“税率表二”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1.税率表一
    2.税率表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1
    税率表一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减除有关费用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工资、薪金所得。

    附件2

    税率表二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
    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0元的
    不超过14250元的
    5
    0
    2
    超过15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超过14250元至27750元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超过27750元至51750元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51750元至79750元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9750元的部分
    35
    14750
    注:1.本表所列含税级距与不含税级距,均为按照税法规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所得额;
        2.含税级距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由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不含税级距适用于由他人(单位)代付税款的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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