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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新准则解析
□ 文 陆勇威 姚 崟 转自:财会信报
为了规范投资性房地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我国财政部于2006年2月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将投资性房地产定义为“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此准则对于公允、客观地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价值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出台的背景
随着我国房地产行业的不断发展,企业持有房地产除了用于自身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的场所和作为存货对外销售外,出现了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甚至成为个别企业的主营业务活动。这些具有投资性质的房地产在用途、状态、目的等方面与原有的房地产都是显著不同的。长期以来,在我国的会计实践中,企业将具有投资性质的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在计量上采用按历史成本入账和分期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的方法。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投资性房地产的市场价值一般不仅不会因为折旧或摊销而低于初始投资成本,反而会远高于其初始投资成本而大幅增值。因而将投资性房地产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显然无法如实反映投资性房地产的经济实质和真实价值,因此在会计实务上迫切需要将投资性房地产从原来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中划分出来,单独作为一类并制定相应的会计规范进行核算,这样才能顺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并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
二、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差异分析
(一)与原相关会计处理比较
由于我国之前并没有出台专门的投资性房地产准则,因此只能将新准则与之前融合在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准则中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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