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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高金平房地产、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讲义摘录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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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发表于 2011-8-18 17:38:27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高金平房地产、建筑业营业税税收政策讲义摘录
第一节 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
  一、营业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了纳税地点的表述方式。
  (二)删除转贷业务差额征税规定。
  (三)删除税率表中征税范围一栏。
  (四)将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15日。
二、新条例、细则涉及建筑、房地产业营业税新规定
(一)视同销售新规定:

1、旧《细则》第四条规定:
1)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
2)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

2、新《细则》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新旧变化。
1)调整了视同销售的范围。转让有限产权永久使用权不再视同销售;增加了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的规定。
2)增加了兜底性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
(二)混合销售新规定:

1、旧《细则》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2、新《细则》规定:
 第六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七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第七条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
1)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新旧变化
1)新《细则》第七条明确规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
2)增加了兜底条款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营业额和货物销售额的)情形。

4、案例分析:
【例1—1】某公司主要从事防盗门窗销售业务。2009年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销售、安装协议。约定共计为房地产公司某开发项目安装防盗门1200户,每户金额(含安装费)1000元,合同总金额为1200000元。该种防盗门市场销售价格800元,成本价为700元。
分析:该公司主要从事防盗门窗销售业务,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其混合销售行为应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
应纳增值税=1200000÷117%×17%1200×700×17%174358.9714280031558.97
应纳营业税(1000800×1200×3%7200
【例1—2】某建筑公司,负责为某工厂建设一座大型厂房。工程施工合同总造价45000000元,其中含土建工程款21000000元,钢结构安装工程款500万元,钢结构设备款19000000元。所需钢结构设备全部为建筑公司本身制造的、可以单独对外销售的成型设备构件。该部分设备可抵扣进项税额为2500000元。
分析:该建筑公司主营业务应为建筑安装。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其混合销售业务应分别处理。
营业税应税劳务应纳营业税=(4500000019000000×3%780000
应纳销售货物增值税=19000000117%×17%2500000260683.76



5、【相关链接:自产货物的概念】
货物,是指可供出售的物品。既包括有形物品,如:钢结构设备、水泥制品、其他建材等等;也包括无形物品,如:电、热、气等等。
判别企业使用的是否为自产货物主要应注意以下两点:
1)是否符合货物的特点:
自产货物,是指企业利用自身技术与各种资源,自己生产的可供出售的物品。自产货物也是货物的一种,应该具备一般货物基本特点:第一、经过企业的加工制造过程,所生产的物品与原来用于生产的原材料物品在形态、性能各方面都发生了变化;第二、产品本身的价值,既包含了物料消耗价值,也包含了人工价值;第三、可以单独作为一种产品对外销售。
2)加工过程是否属于生产过程
判别建筑企业使用的原材料是属于外购材料还是自产货物关键在于区分加工过程是属于生产过程,还是施工过程。如果加工过程是生产过程,则属于使用自产货物;如果加工过程属于施工过程则属于使用外购材料
(三)兼营业务新规定:

1、旧《细则》规定:
第六条 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2、新《细则》规定:
第八条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3、新旧对比:
旧《细则》规定: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新《细则》只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不再强求一并征收增值税。

4、案例分析:
【例1—3】某建筑公司主营业务为建筑安装,同时还从事建材销售和建筑工程机械修理业务。2009年总的收入68000000元,统一计入一个科目经营收入中。经地税机关审核,建安收入为50000000元,建材销售业务收入15000000元,修理修配业务收入为300万元。假定建材销售与修理修配所适用的增值税税率相同,均为17%,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为2550000元。
分析:该企业的经营行为属于兼营行为。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应纳营业税=50000000×3%1500000
应纳增值税=(150000003000000÷117%×17%255000065384.62



5、【相关链接:混合销售兼营的区别】
1)混合销售与兼营的概念
混合销售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货物销售的单项行为。
兼营是指同时经营营业税应税劳务增值税应税劳务增值税货物销售等多项业务的行为。
2)两者的区别在于:
混合销售是一项经营业务,兼营是多项经营业务。
混合销售的对象只能是同一个单位和个人;兼营的对象也可能是同一个单位和个人,也可能是多个单位和个人。
混合销售行为,增值税货物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有着密不可分的依附、从属关系;兼营行为,增值税货物销售营业税应税劳务没有依附、从属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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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鼎财税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6-3-25 21:46
  • 签到天数: 622 天

    [LV.9]以坛为家II

    2#
    发表于 2011-8-18 22:54:19 |只看该作者
    版主,其余的还有吗??这份已经有了!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5-10 09:08
  • 签到天数: 136 天

    [LV.7]常住居民III

    3#
    发表于 2011-8-19 07:32:26 |只看该作者
    好好学下,谢谢了!

  • TA的每日心情
    慵懒
    2019-4-24 10:11
  • 签到天数: 628 天

    [LV.9]以坛为家II

    4#
    发表于 2011-8-19 08:38:09 |只看该作者
    归纳的知识我喜欢,学习!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4-10-13 15:35
  • 签到天数: 32 天

    [LV.5]常住居民I

    5#
    发表于 2011-8-23 11:54:03 |只看该作者
    资料应该是时效性比较长了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7-2-23 23:16
  • 签到天数: 42 天

    [LV.5]常住居民I

    6#
    发表于 2011-8-24 11:27:32 |只看该作者
    我喜欢,学习!
    .html

    该用户从未签到

    7#
    发表于 2011-9-5 17:43:43 |只看该作者
    期待之中啊。

  • TA的每日心情
    开心
    2012-7-24 12:48
  • 签到天数: 3 天

    [LV.2]偶尔看看I

    8#
    发表于 2012-7-21 22:24:04 |只看该作者
    从何下载????

  • TA的每日心情
    奋斗
    2018-3-5 14:44
  • 签到天数: 1041 天

    [LV.10]以坛为家III

    9#
    发表于 2012-7-22 00:48:42 |只看该作者
    讲的不错,很实用谢谢楼主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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