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奋斗 2017-9-21 11: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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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拆迁安置“拆一还一”涉税难点分析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剧,房地产开发拆迁安置亦成为加强推进城镇一体化建设的一种主要手段。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至二十五条规定,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一般来讲,如果房地产企业选择货币补偿方式,该项支出可以作为拆迁补偿费直接计入开发成本中的土地成本。
对于实物补偿即房屋产权调换又分为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两种情况,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拆一还一”,即:开发商以异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使原所有人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的一种实物补偿形式。
所谓就地安置是指,通过拆迁安置,把地块上原有旧房拆掉,就地根据城市规划的要求重新建设,并用新建住房安置地块上原有居民,余下地块进行商品房开发,从而达到盈利的目标。
当然,开发商也可以采取异地安置的方式对原有居民进行拆迁。在此过程中将涉及到诸多涉税事项,如何处理拆迁安置过程中产生的涉税事项一直以来都是税企双方争论不休而又棘手的难点问题。
从拆迁补偿形式来看,货币补偿涉税问题通常较为简单,难点在于实物补偿即“拆一还一”形式下的补偿涉及到的各项税收问题。
本文将从实际案例及政策层面对“拆一还一”的涉税事项进行剖析,以期对开发企业拆迁安置过程中认清纳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有所帮助。
一、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拆迁补偿住房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6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对被拆迁户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时,其实质是以不动产所有权为表现形式的经济利益的交换。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所拥有的不动产所有权转移给被拆迁户,并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根据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办理拆迁补偿房产时,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目前未有明确规定,一般认为拆迁补偿行为的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应为补偿房产竣工并与被拆迁户办理交接手续时。
2.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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