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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大侠:
紧急求助,关于房地产企业所得税计算,万望各位大侠不啬赐教。
我公司仅一个项目,为简化说明假设共有15栋楼,在2010年时段,1-5号楼已验收并发入伙通知书,6-10号楼已预售,11-15号楼在挖基坑。
我的问题是:1、2010年是否要结转1-5号楼的销售收入?如不结转法律依据是什么?
2、如果要结转,开发成本如何确认?是按动态表上的目标成本,还是按实际成本?(备注:我们以整个项目作为一个核算对象,没有以每栋楼作为成本对象,无法确定每栋楼的成本,但我们项目预算里有目标成本)
3、假若2009年预售收入1亿元(1-5号楼预售),按预收的1.5%缴纳了土地增税,年底按15%预征了所得税。2010年预售收入3亿元(其中1-5号楼0.5亿元,6-10号楼2.5亿元),2010年1-5号楼验收合格并入伙,结转销售收入为1.5亿元,按目标成本测算的开发成本0.7亿元,期间费用0.1亿元,请问这1.5亿元所对应的税务成本如何确定(只考虑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2010年度的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该如何计算?
请各大侠赐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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