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147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社会热点] 新个税法实施条例发布 外籍人员4800元起征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7-28 12:46:03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近日签署第60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新华社27日受权发布这一条例。
  条例规定,本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必要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的经营利润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所说的减除必要费用,是指按月减除3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和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可以根据其平均收入水平、生活水平以及汇率变化情况确定附加减除费用,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和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条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中所说附加减除费用,是指每月在减除3500元费用的基础上,再减除1300元的标准。
  根据条例,附加减除费用适用的范围,是指:
  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的外籍人员;
  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的外籍专家;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而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人员。
  该条例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