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7-7-14 15:5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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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121 天 [LV.7]常住居民I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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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捐赠给其他单位,据我所知,捐赠商品房应该视同销售,应该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该项目尚未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是否在计算这三项税收时,确认应税收入的原则都是一样的?是否都是都是按(1)纳税人最近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发生同类应税行为的平均价格核定(3)按成本+利润来确定
接受捐赠的单位是否只需要缴纳所得税,用什么价格来计算所得税呢,是否应该和捐赠方的计税收入一致?
如果捐赠的不是商品房,如配套的自行车棚,幼儿园之类,又该如何缴税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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