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引领房地产会计行业潮流!

房地产会计网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新浪微博连接

一步搞定

论坛热门版块 国内最热门的房地产财务同行交流平台 房产会计问吧 - 房产会计实务 - 纳税筹划

论坛推荐版块 我们的宗旨:房会天下 网聚精英 房产会计专题 - 房产开发资料 - 成本预算

网站培训课程 房地产会计财税专业培训 财税课程咨询 - 课程在线报名

查看: 1407|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群讨论] 集团统借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复制链接]

  • TA的每日心情
    郁闷
    2015-12-2 12:58
  • 签到天数: 38 天

    [LV.5]常住居民I

    跳转到指定楼层
    1#
    发表于 2011-7-9 14:44:30 |只看该作者 |倒序浏览
    我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但资金为我房地产企业使用,利息由我公司支付,取得的票据非我单位名称,利息能否税前扣除?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第二十一条企业的利息支出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企业为建造开发产品借入资金而发生的符合税收规定的借款费用,可按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进行归集和分配,其中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在税前扣除。

        (二)企业集团或其成员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分摊集团内部其他成员企业使用的,借人方凡能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借款的证明文件,可以在使用借款的企业问合理地分摊利息费用,使用借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准予在税前扣除。

        可见由贵公司支付的利息,虽然取得的票据非您单位名称,根据此规定也能在税前扣除。
    分享到: QQ好友和群QQ好友和群 QQ空间QQ空间 腾讯微博腾讯微博 腾讯朋友腾讯朋友
    分享分享0 收藏收藏0 顶0 踩0 转发到微博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关闭

    推荐阅读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