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23-11-28 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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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到天数: 85 天 [LV.6]常住居民I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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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集团外派人员工资是否入当地成本费的问题
2007年09月10日
咨询问题内容: 集团公司和福州子公司都是法人和进行独立核算,集团总公司在异地,集团外派技术人员在福州子公司上班1年,其工资、社保、医保、公积金由异地集团公司代子公司发放和交纳,而其个人所得税在福州交纳,子公司再将外派人员的工资三险一金等汇还集团公司,请问:外派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是与异地的集团公司签定的,但其在福州子公司上班任职1年,其在异地由集团代发的工资是否能纳入福州子公司的成本费用,进行所得税前扣除(请具体回答)
答复: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据此,福州子公司支付的费用作为工资列支还是向异地集团公司支付的劳务费用列支,应根据异地集团外派人员与福州子公司是否有雇佣关系或在福州子公司任职来判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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