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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车位主要分为三种类型1、独立核算,能够可靠计量成本的车位2、人防3、成本已摊入房屋成本的车位。
第一种类型的车位出租,会计上只要根据投资性房产准则去处理,税务大家应该也没有什么争议
第二种情况争议比较大,主要所有权的归属问题,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的规定,唯一可以找到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第五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江苏省对此有明确规定依法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比例结合新建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在实地标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从江苏省的情况来看人防比照国防工程,人防性质的地下空间不得出售。
一种情况,房产公司直接向业主销售人防车们属于违法行为,取得这部份收入属于违法收入,取得这部份违法收入应不应该开票,要开开具什么票据,这个问题值得商量。我个人见意开收据,挂往来,不确认收入,期未做纳税调整。
还有一种情况房产公司出一笔人防使用费,然后在出租给业主,这种方法看起来什么问题都解决了,但人防办有没这个权利把人防使用权转让给房产公司值得商量。
第三种情况,房产公司销售肯定是违法的,这部份违法收入个人认为不确认收入为好,和上面一样处理挂着期未按税法纳税调整。
现在的商品房都会建造一定数量的地下室汽车位,开发商会将这种类型的汽车位的永久使用权(70年)出售给住户,开发商说明该汽车位的建设成本未计入商品房成本中。请问这种类型的汽车位是否可以出售?70年的使用权在法律上是否认可?住户在购买这种类型汽车位时要注意些什么?
首先要看开发商是否有权销售车库,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车库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无权出售:
(1)开发商在计算公摊面积时已把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在内;
(2)开发商把建造地下车库的成本核算在住宅开发成本之内;
(3)根据国家法律或当地政府规定应无偿交付给业主使用的,即小区在规划时已经明确了车库作为公共配套设施的功能,将建车库作为开发商的法定义务。如果有上述情况之一,开发商就无权出售该车库。
其次,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第三,居民住宅土地最长的使用期限是70年,但是开发商未必都是以70年的最长期限取得每一块土地,土地使用期限不同,开发商缴纳的出让费用不同。
其次,如果没有上述情况,那么,投资兴建该类地下车库的开发商对此享有专有使用权,有权出售该地下车库,这时,你可以要求开发商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车库销售许可证或物价局出具的车库未列入建安成本的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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