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的每日心情 | 开心 2012-10-19 14: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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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弄清无产权的车位转让应交什么税?就要先弄清无产权的车位的性质? 什么是无产权车位?
无产权车位是指房地产开发商用来转让的,作为停车位使用但不符合产权登记条件,而无法登记不动产产权的建筑物。主要有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和利用人防工程形成的停车场所。这两个场所在法律性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
人防工程:
《人民防空法》第2条规定“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物权法》第52条规定“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人民防空法》第5条规定“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这些法律很明确的告诉我们人防工程属于国家所有,但投资者拥有使用和收益权。这到底是什么权利呢?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授予的特许权,这和全国各地的中巴车线路权是一样的,你可直接使用这项权利,也可以把使用权转让给别人,以获取利益。我国企业法人有关的法律规定,法人有权处置它拥有的各项权利。因此,投资者(开发商)有权把人防工程特许权作为停车位转让,而且转让的是使用权,绝对不是出租。
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位:
我们知道绝大部分地方政府在进行地产开发规划时,都会要求开发商建造一定比例(或规定面)的公共停车位,这是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位的来源,这也就明确了这种停车位是项目基础设施之一。那么,这种基础设施产权归谁呢?开发商?全体业主?
我们先看看开发建造过程,开发商在建造这种基础设施时,和建造其他基础设施没有任何区别,所有的建造成本(含土地)分摊给了全体业主的房价之内,国税发[2009]31号文第三十三也是这么规定的。显然,业主掏腰包购买了这些停车位,产权应完全归全体业主。再说,公共设施是建筑物的辅助设施,是建筑物不可分割的功能性设施,应由建筑物的所有人拥有产权,即归全集业主共同拥有所有权。2004年南京鼓楼区法院的判决也支持这种观点。
目前的情况是:1)楼盘交付前所有的建筑物已预售,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也不懂此类法规;2)业主委员会在我国并非法人组织,也无法接受产权登记,3)有些开发商在合同中委婉让业主放弃了对基础设施的接受权。
无产权的车位转让应交什么税?
明确上述不同方式形成的无产权车位的性质后,我就会清楚,无产权的车位转让应交什么税?
人防工程转让是特许权转让,不是房屋出售,也不是地上附着物转让,应比照高整公路收费权转让,按服务业征收5%营业税。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位本质上是地上附着物(或建筑附属物)的转让,应与房屋销售一并征收营业税(5%)和土地增值税。
(本文与有些地方税务部门理解并不一致,希望不要直接照搬,最好拿本文观点与税务沟通,若达成一致,则企业大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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